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兄妹继承房屋被征收,哥哥拿到补偿款后全部转给亲儿子,判决需向妹夫及外甥各付200余万仍不履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权数额待定不影响撤销权成立,且“口头告知转账”不构成有效知晓,除斥期间未经过,判决在未受偿范围内撤销该转让行为。
该案源起房屋征拆补偿款的继承。范先生与范女士系兄妹关系,二人父母于2017年前去世,留有一套房屋。范女士于2022年去世,范女士配偶为刘先生,小刘为二人之子。2023年,该房屋被政府征收,范先生、刘先生及小刘向政府出具《具结书》,载明: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将被征收人更名为范先生,由范先生购买定向安置房。之后,政府与范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确定补偿款金额,范先生收到补偿款后,于2023年4月全部转给其子小范。2024年,各方就该补偿款分配问题提起继承诉讼,法院于2025年2月判决范先生向刘先生及小刘分别支付200余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因刘先生及小刘经法院执行仍未足额收到补偿款,二人向范先生及小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范先生将全部补偿款转给小范的行为。范先生及小范辩称,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并称其转账时间早于继承诉讼的立案时间,此时刘先生及小刘的债权数额未确定,不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关于刘先生及小刘知晓范先生转账的时间,范先生表示其于2023年4月已通过通话或微信方式告知,刘先生则主张直至2025年1月法院组织谈话时,范先生承认收到补偿款,此时才明确知晓。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如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实施减少自身责任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的实现;在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权,至迟不超过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刘先生及小刘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范先生将补偿款转给小范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显著减少,导致刘先生及小刘经强制执行仍未足额清偿,二人债权是否届期及数额是否确定并非其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构成要件。至于是否在除斥期间内行权,无论范先生是否通过通话或微信告知转账情况,刘先生均无法确认其口头陈述的真实性,亦无法查看转账记录,应以法院谈话时范先生的确认作为刘先生知晓转账的时间,故除斥期间未经过。
因此,法院判决在刘先生及小刘债权未获清偿的范围内,撤销范先生将补偿款转给小范的行为。
编辑 杨海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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