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索贿的规范依据:刑事辩护律师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与四层规范的对应
索贿认定不能停留在感觉层面,须回到规范层级逐层检验;把主张写错层级,是此类案件最常见失分原因。
第一层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三款。第一款为基本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须注意索取他人财物列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二者并列为两种行为方式。第二款是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该款无索取表述,故不存在索贿问题。第三款规定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定罪处罚。
第二层是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十一条按二倍五倍对应出六万元与一百万元两条档次线。须提示,受贿罪规范中索贿从重处罚的口径围绕第三百八十五条形成,本罪参照其精神把握,援引须标明系参照,不得表述为依照。
第三层是2022年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起点三万元,解决入罪门槛,不解决索取与收受的区分。
第四层是地方性司法文件,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须注明文件名、文号、施行时间。
四层摆在一起可见:本罪索贿在现行规范中无专属完整界定,客观表现与主观要件主要靠裁判实践与参照口径把握,故索贿认定须在证明结构上做足文章。
证明结构差别须讲清。被动收受型证明重心在对价关系的明知;索贿型多一项,即主动性。主动性含三项要素:谁先提起财物给付,谁提出数额或比例,谁设定给付时间、地点与方式。三项中第一项最关键也最易生争议,因实践中常见双方各执一词。破解不靠口头争辩,而靠同期客观材料: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会面登记、款项来源与取现时间、中间人证言。
证据不足时的处理有规则。索贿情节既属从重评价事实,就应适用与从重情节相适应的证明要求;控方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动索取的,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按一般收受处理,不认定索贿。此点在辩护书状中须单列成段。
第三款的分流仍要先做,判断标准看管理权来源,不是单位登记性质,也不是资金来源。李某案((2014)长县刑初字第402号)受贿3.3万元,争议焦点在复核权限;陈xx1等案((2012)茶法刑初字第149号)工程虽具公共属性仍按本罪处理。分流直接决定适用哪套数额标准、哪个机关管辖,应在认罪认罚具结之前提出。
时间效力单列。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法定刑由两档调为三档,跨越施行前后逐笔按从旧兼从轻判断,并依刑法第八十七条结合法定最高刑逐案重算追诉时效。三档均并处罚金,罚金须纳入量刑协商。
三条纪律:标明主张落在哪层;引用地方规定须注明文件名、文号、施行时间;援引受贿罪索贿口径标明系参照而非依照。
对企业有三点建议:对分包、验收、结算三类节点沟通双人留痕;对以不履行为对价的施压性表述设红线并纳入培训;发现疑似索贿线索时同步固定同期材料。对个人有两点建议:谁先提起的辩解须有同期材料支撑,案发后补做的材料会使可争事实变为不可争;先做主体分流再做索贿与否抗辩。
内容出处:本文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本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谈索贿认定如何牵动四个要件,尤其是客观行为方式与主观故意对应。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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