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淮北、泰安分别就媒体曝光的社保“挂靠代缴”问题作出回应,公布调查措施。有媒体报道,部分企业通过虚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材料,为没有真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参保,并推销代办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待遇的业务。

日常所说的“社保代缴”,既可能指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费用,也可能指委托办理社保手续,还可能涉及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这些情形在参保依据和法律责任上存在区别。

正常代办与“挂靠参保”如何区分?虚假取得参保资格与进一步骗取待遇,分别面临怎样的处理?对于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现行制度提供了哪些参保渠道?

杭州、淮北、泰安开展调查,虚假合同和工资流水成为核查重点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财经调查》9月20日报道,部分企业宣称,参保人无需实际到岗工作,即可通过“挂靠”成为单位参保职工。为使材料看起来符合要求,有工作人员提出配合制作虚假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

报道还披露,有企业在收取挂靠服务费之外,另行报价代办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待遇。杭州善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则声称,可以协助申领杭州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

这些推销涉及不同的资金和资格条件。失业保险金、生育津贴属于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则是人才政策中的补贴,不能一概称为“社保待遇”。

据公开报道,9月21日,杭州属地人社、公安等部门对杭州善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核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刑事传唤,扣押相关物证,暂停公司业务、封存办公场所。

淮北市相山区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报道涉及的问题开展调查。相关涉案人员被控制,现场资料被封存。泰安市岱岳区也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6名人员采取控制措施。

据9月21日公开的回应,杭州已开展全面核查,淮北、泰安相关情况仍在调查中。中介声称能够办理哪些待遇、已经办理多少业务,与主管部门最终查实的违法事实、涉案金额,还需区分。

正常代办不改变参保主体,挂靠参保涉及虚构劳动关系

“代缴”并不是判断参保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需要看以什么身份参保、由谁承担缴费义务,以及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这种代扣代缴,本身就是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部分。

对于企业委托第三方整理资料、办理申报等事务的情形,需要核实参保登记是否仍对应真实用人单位、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以及办理方式是否符合经办要求。按照上述法定义务,单位不能通过委托协议转移参保缴费责任。

以两种假设情形为例:职工在甲公司工作,甲公司委托服务机构办理本公司账户下的参保手续,与将职工申报为没有真实劳动关系的乙公司员工,是两种不同安排。不能仅因签订了“委托代缴协议”,就认定后一种安排符合规定。

济南市人社部门7月发布的风险提示指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单位参保,不符合法律规定。青岛市人社部门此前也提示,参保人与挂靠企业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仿造材料,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属于虚构劳动关系参保。

对于真实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则应结合实际劳动关系及相应参保规则判断,不能仅凭员工是否在人力资源公司办公作出认定。

“代办”也并非只有商业机构提供。北京市人社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平台就设有“代办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此类服务有相应政策依据和适用条件,并不需要将个人虚构为代办机构的员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合法资质,也不意味着其所有业务都合法。人社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禁止机构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虚假参保与骗取待遇分别认定,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通过虚假材料办理参保,尚未领取待遇,是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将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都列入核查范围。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违反社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处理。因此,核查并不限于待遇已经发放之后。

地方规定也对这一情形作出安排。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未造成基金损失的,相关查处参照该办法执行。这是广东针对相关行为的处理规定,不能直接作为其他地区的处理依据。

虚假参保与进一步骗取待遇,在处理依据上仍需区分。

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此前解读《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时介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处理。

该条规定,对以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这里的罚款以认定的骗取金额为基础,不能改写成所有挂靠人员一律按已缴保费的2倍至5倍受罚。

不同待遇还需分别核验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涉及缴费年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要求,虚构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替代真实条件。申领工伤待遇,则涉及工伤认定等程序,《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专门列明了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材料骗取待遇的情形。

生育保险也需核验参保及待遇资格。真实发生生育,并不意味着通过虚假劳动关系取得的参保资格就合法;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也应按各自规定审核。

刑事责任同样需要依法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保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谢澍表示,中介机构组织虚假参保、协助套取资金,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参与挂靠的个人,也可能面临退回资金、罚款乃至刑事责任。具体责任仍须结合行为、故意、金额等事实判断,不能只凭“挂靠”二字认定犯罪。

没有单位也能依法参保,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障分渠道办理

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加相应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法已规定,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

也就是说,没有单位并不等于只能参加居民保险。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符合居民制度参保条件的,也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保。

实际办理时,需要分别了解养老、医疗保险的参保条件和缴费要求,不能将一个险种的规定直接套用于其他险种。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副主任孙华平介绍,烟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外地来烟就业人员也可以就地参保。

据介绍,烟台推进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将就业登记、社保参保登记、医保参保和变更登记、社保费申报等事项整合办理,掌上12333、爱山东等线上渠道和线下政务大厅窗口均可受理参保登记。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公开办事答复也列出了具体路径:个人可持身份证到就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或通过个人网上办事大厅、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办理。外地户籍人员在济南办理这一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登记完成后,还需办理缴费。按照济南的办事答复,参保人员应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微信小程序或税务窗口等渠道,确定缴费基数并缴纳费用。

对有生育保障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还需区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与生育津贴领取,核实当地是否已将其纳入生育保险,以及缴费、待遇享受的具体条件。

9月4日,国家医保局副局长王文君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已有22个省份193个统筹地区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国家医保局正推动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使其既能报销医疗费用,也能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这一扩面进展并不意味着各地参保条件、待遇标准已经完全一致。失业、工伤等险种,也不能简单理解为个人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后就自动覆盖,需依据相应制度及当地适用政策办理。

对于已有挂靠记录的人员,参保资格、缴费记录和费用如何处理,需要由有关部门依法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经办机构应免费提供缴费和待遇记录查询核对、政策咨询等服务;个人可据此核实本人记录,向当地人社、医保及税务部门了解纠正和接续参保的具体手续。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