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安某某通过语音聊天平台认识,被告人马某某以其胞妹“马某帆”的名义与被害人安某某交往,期间谎称其于2000年出生(其实际于1986年2月5日出生),系从美国留学回国,并从事旅游工作。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以其之前的孕检材料欺骗被害人安某某,被害人安某某随即提出与被告人马某某结婚,并与其商议结婚相关事宜。之后被害人安某某给被告人马某某购置了6万元的黄金首饰,同时二人还挑选了婚房。被害人安某某发现孕检单系伪造后要求被告人马某某退还财物未果,遂报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基于“即将结婚”的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某诈骗金额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法院结合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相关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

以婚恋为名实施诈骗,是当前多发的诈骗类型之一。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对婚姻、感情的信赖,虚构身份、编造承诺,骗取大额财物。司法实践中,部分被告人以“恋爱期间自愿赠与”为由抗辩,试图将刑事诈骗降格为民事纠纷。本案的裁判明确:当“结婚承诺”自始虚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民事赠与,而应认定为诈骗犯罪所得,这种“身份虚构+情感绑定+实物凭证造假”的复合手法,较普通诈骗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和危害性。法官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婚恋交往中要保持理性与警惕,面对完美人设和大额财物索要,更应审慎核实,不要轻信对方的一面之词,切勿因感情冲昏头脑而盲目给付。一旦发现对方身份造假或存在欺骗行为,要注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并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严 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