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9月9日,安徽证监局披露针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因公司存在两项合规违规问题,监管层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记录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查明的违规事项分为两大维度:其一为公司内控机制不完善,不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相关要求;其二是员工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监管措施的作出依据清晰对应两项违规情形的相关法规条款:
违规情形 对应违规法规 监管措施依据 内控机制不完善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员工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安徽证监局同时在决定书中明确,若华安证券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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