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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濮公积金〔2026〕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原有提取政策基础上,优化装修和新增支付物业费提取情形,现将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装修自住住房

(一)申请办理条件

缴存人装修自住住房,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受限制状态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名下有多套住房的,只可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所需材料

1.5年内(含5年)住房提取所需材料:

(1)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完税证;

(3)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名下I类银行储蓄卡;

(4)已婚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2.5年以上住房提取所需材料:

(1)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1年内(含1年)的房屋装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3)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名下I类银行储蓄卡;

(4)已婚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三)提取额度和期限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出申请;仅一方缴存的,可由缴存方单独申请。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且单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装修发票数额。5年以上住房单次最高提取额度为150000元。再次申请装修提取的,需距上次装修提取满10年。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一)申请办理条件

缴存人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受限制状态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名下有多套住房的,只可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所需材料

(1)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物业费增值税发票;不能提供发票的,按照每年不超过1200元提取;

(3)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名下I类银行储蓄卡;

(4)已婚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三)提取额度和期限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出申请;仅一方缴存的,可由缴存方单独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再次申请物业费提取的,需距上次物业费提取满1年。提供物业费缴费发票的,按发票数额提取,但不得超过最高限额。提取最高限额按照住房面积分为两档,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4000元;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5000元。不能提供发票的,按照每年不超过1200元提取。

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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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 辑:董方方

责 编:王冰洁

审 核:崔活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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