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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电梯房,本是为了便利

没想到低频噪声日夜萦绕

脑袋瓜嗡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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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紧挨电梯井

低频噪声扰人眠

2019年,江某购得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顶楼。2023年7月,江某入住后发现,卧室与单元楼两台电梯井道共用墙体,电梯机房位于卧室正上方。电梯运行产生的低频噪声通过结构传声侵入室内,严重影响了其与家人的睡眠质量和日常生活。

经与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就噪声污染防治事宜协商未果,江某于2024年7月委托具备法定检测资质的某环境监测中心对卧室“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 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22:00至22:30期间,卧室多个低频段倍频带声压级均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限值。之后,江某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履行噪声污染防治义务,支付房屋空置损失费5000元等。

法院:案涉房屋噪声超出标准

判令某置业公司采取防治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噪声,源于建筑物内部的固定设备(电梯),并通过墙体等建筑结构进行传播,属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一般性社会公众认知,住宅中居民对噪声的可容忍程度应明显低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噪声污染标准。若经检测案涉房屋内的噪声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即应认定为噪声污染。

某置业公司作为案涉楼宇的开发商与电梯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噪声防治的首要责任。而根据现有证据,案涉电梯运行状态正常,物业公司已履行了日常维保职责,故江某无权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房屋空置费等,因江某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其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失已实际产生,故不予支持。本案最终判令某置业公司对案涉单元楼电梯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江某房屋内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要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开发商应担防噪源头责任

物业公司应加强日常巡检维护

本案中,检测报告显示噪声已超标,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噪声污染。某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负有在设计、建造阶段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的法定义务。即便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也不能免除其对实际形成的噪声污染所应承担的防治责任。而某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现有证据表明电梯运行正常,噪声问题与物业服务无关,故无需承担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噪声防治的源头责任。在规划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等环节充分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从根本上避免噪声污染问题。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公用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发现噪声异常,应及时处理。居民若遭遇此类噪声污染,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留存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居住安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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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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