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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李营营:销售盗版软件的获利金额计算规则

侵权人主张仅销售一套并不能当然排除法定赔偿,正版价格、销售链接和侵权情节均可纳入裁量

阅读提示:本案涉及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化工容器制图软件。销售者承认出售被诉软件,但主张只向权利人取证人员销售1套,实际获利仅300元,商品链接显示的39笔销量还包括其他软件,因此赔偿应以300元获利为限。法院查明,被诉软件5811个文件中有5776个与权利软件完全相同,相同比例达99.4%,销售者还提供可绕过正版U盘数字证书验证的文件。一、二审法院认为,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全部获利均无法准确查明时,可以综合正版售价、后续服务费、侵权软件售价、链接销量、销售版本及侵权性质适用法定赔偿,最终维持经济损失65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裁判要旨

网络销售者承认复制、销售盗版软件,仅证明某一笔取证交易及对应收入,并不等于其全部销售数量和侵权获利已经查清。商品链接同时销售多种软件、链接销量无法逐项对应具体产品时,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仍可能处于难以确定状态。法院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综合正版软件价格、持续技术服务收益、被诉软件售价、链接显示销量、被诉版本数量、侵权持续时间、技术措施规避及取证维权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侵权人不能以单笔低价交易将责任限定为其自认获利。

案情简介

1.案外著作权人杨某取得VCAD化工容器制图软件V1.0登记证书,后将软件发行、复制、传播、修改、分销和运营等权利独家授权上海某公司,并授权其以自己名义维权和取得赔偿。

2.上海某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化工机械软件套装,支付300元后收到U盘和网盘链接,其中包括VCAD 2022版软件。商品详情标注单模块80元、打包200元,被诉链接显示销量39。

3.正版软件须插入注册U盘,由防护程序识别数字证书后才能解锁全部功能。陈某销售的U盘中含有同名许可文件,可以使其出售的软件在未经正版授权的情况下运行全部功能。

4.经比对,被诉软件所含5811个文件中有5776个与权利软件完全相同,相同比例为99.4%。陈某承认被诉软件由其出售,也认可其所售软件与涉案软件相同,但强调主要销售的是U盘。

5.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软件,侵害复制权和发行权。因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难以确定,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判令赔偿经济损失65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6.陈某上诉主张其仅销售1套并获利300元,39笔销量包括其他商品,且权利人仅提交1000元公证费发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综合正版价格、相关费用、被诉售价、链接销量、侵权情节和维权开支确定75000元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

一、被授权公司取得软件相关著作权的独家许可后,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并取得赔偿?

二、销售者只承认一次300元取证交易,能否据此认定全部侵权获利已经确定?

三、同一商品链接同时销售多种软件时,链接显示的总销量能否作为法定赔偿的参考因素?

四、法院确定法定赔偿和合理开支时,可以综合考虑哪些与软件商业价值和侵权情节有关的因素?

法院裁判观点

一、独家许可和明确维权授权能够形成适格权利基础

涉案软件已依法登记,著作权人通过书面授权将发行、复制、传播、修改、分销和运营等权利独家授予上海某公司,授权地域覆盖全球,期限明确,并约定授权期间的软件版本更新不影响授权范围。

授权书还明确上海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公证保全、投诉、和解及诉讼,并取得经济赔偿。登记证书与授权文件相互结合,足以证明上海某公司有权针对授权范围内的软件版本提起本案诉讼。

二、文件高度同一和功能解锁能够直接证明复制发行侵权

被诉软件与权利软件并非只有界面或功能近似。5811个文件中有5776个完全相同,相同比例达到99.4%,陈某亦承认其出售的软件与涉案软件相同。这种证据强度足以认定被诉软件系对权利软件的复制。

陈某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商品信息、收取价款并交付U盘和网盘文件,使购买者获得软件复制件及全部功能,已经实施复制和发行行为。其主要销售对象即使被表述为U盘,也不能改变U盘承载、解锁和交付盗版软件的实际用途。

三、单笔取证收入不等于全部侵权获利已经查清

陈某提交聊天记录和销售信息,主张其于2022年7月取得软件,只向上海某公司销售一套并获利300元。但部分聊天截图无法确认相对方身份且未提供原件,不能完整证明软件来源、销售起点和全部交易范围。

被诉链接同时包含多个软件及不同报价,陈某关于39笔销量中只有1笔涉及VCAD软件的主张,仍不足以准确还原每笔交易内容、实际交付版本和获利。已知取证交易金额只能证明最低限度的一笔销售,不能当然作为全部侵权获利。

四、链接总销量可以作为法定赔偿的裁量因素

法院并未将链接显示的39笔销量直接认定为39套涉案软件,也未简单以39乘以正版价格计算损失,而是将其作为判断销售规模、侵权风险和经营状态的因素之一,与其他证据综合评价。

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可比许可费均无法精确计算时,法定赔偿本质上要求法院根据已查明情节作出合理裁量。链接总销量虽不能单独证明具体侵权数量,但并非完全没有证明价值,侵权人有能力提供后台订单而不提交的,其低额获利主张更难获得支持。

五、正版商业价值和持续服务收益应纳入赔偿考量

正版软件每套售价8500元,除首次销售收入外,每年还收取15%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费;陈某销售2013版和2022版两种VCAD软件,报价分别为80元和300元。盗版销售不仅替代一次正版交易,还可能削弱权利人的持续服务收益和市场定价。

法院综合正版售价及相关费用、被诉软件售价、链接销量、销售版本、侵权性质和合理维权支出,酌定经济损失65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二审认为该数额处于合理裁量范围,维持原判及相应诉讼费分担。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提出的300元获利并不能证明全部侵权获利已经确定。在法定赔偿适用条件成立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软件商业价值、线上销售信息和侵权情节确定75000元责任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陈某、上海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167号,裁判日期:2023年12月27日〕。

实战指南

一、软件权利人应同时准备登记证书和授权链

由被许可人维权时,应提交软件登记证书、许可合同或授权书,明确许可权利、性质、地域、期限、版本范围、能否转授权、能否以自己名义诉讼及赔偿归属。软件持续迭代的,还应约定历史版本和后续版本是否一并纳入授权。

二、网络取证应完整固定商品订单交付和运行过程

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取证应覆盖卖家身份、商品标题、详情页、价格、链接销量、聊天记录、付款订单、快递拆封、网盘链接、安装文件和软件运行结果,并记录文件哈希值。只保留页面截图,容易在主体对应和实际交付内容上出现证据断点。

三、侵权人主张销量少应提交完整后台数据

销售者主张商品链接包含多种产品、涉案软件只成交一笔时,应提交平台后台订单、每笔聊天和交付记录、收款流水、网盘访问日志及商品修改历史,逐项说明总销量与涉案软件的对应关系。仅以一笔已被公证的交易反推没有其他交易,证明力通常有限。

四、权利人应围绕软件完整商业模式证明价值

软件价值不仅包括首次许可费,还可能包括升级、维护、技术支持、账户数量、模块授权和持续服务收入。权利人应提交真实销售合同、发票、收款凭证、标准报价及服务费记录,并说明盗版版本、功能完整程度和技术措施被绕过后对正版销售的替代影响。

五、合理开支应与取证和案件办理过程对应

权利人主张公证费、律师费、购买侵权软件费用和差旅费时,应保留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工作记录,并说明费用与本案的对应关系。被诉方认为费用过高的,应针对必要性、真实性、分摊方式和合理限度提出具体意见,不能仅以某一张发票金额否定全部维权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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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律师团队专业介绍
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数据权益及技术成果保护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团队注重审查软件权属、源代码版本、人员接触权限、代码流转路径、程序相似性及独立开发记录,结合代码仓提交记录、开发文档、服务器日志、电子通信记录等材料,梳理能够接受法庭检验的证据链,针对鉴定意见和技术比对报告,围绕检材来源、版本对应、比对方法及结论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在民事案件中,团队可代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涉及源代码的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软件开发、交付和权属争议。对于权利人,可协助固定侵权证据,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请求;对于被诉企业及个人,可围绕独立研发、合法授权、开源或第三方代码来源、技术比对缺陷及赔偿依据开展抗辩。在刑事案件中,团队可办理涉及软件源代码的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协助权利人评估控告条件、整理技术及交易证据、制作刑事控告材料;为被追诉企业及个人提供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法律帮助与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