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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餐饮环节

禁止加工销售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全市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安全保护,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指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包括肉类及其制品(含动物脏器、水生动物产品等),对畜禽产品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确保畜禽产品来源可溯、途径合法。

二、加工畜禽产品要生熟分开存放、烧熟煮透,确保熟制食品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

三、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不得临时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从业人员应戴口罩上岗,且每天及时更换口罩。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养殖或生病畜禽动物及变质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食品从业人员每天进行晨检(必要时每餐前检查),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诊。

四、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从业人员在制备食物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七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20秒。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于不听告诫、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七、禁止门店招牌、菜谱以及商业宣传广告中出现“野味”等含有野生动物内容的字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菜品名称、菜品价格等。

八、请各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严格遵守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不参与并自觉抵制非法猎捕、滥杀、出售、贩卖、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确保餐饮食品安全。

为此,我们向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发出倡议:“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人人行动起来,积极劝说阻止、拨打12345举报各类猎捕、滥杀、食用、销售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共同保护生态,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关系,共建生态文明,造福子孙后代!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来源: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赵奕菲

责任编辑: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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