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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炭起火引诉讼

判后答疑解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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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卖的木炭起火了,为什么我还要承担责任?”、“我卖的木炭质量没有问题,为什么要赔?”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官办公室上演一场“针尖对麦芒”的“大戏”,可面对质疑,承办法官没有用“不服可上诉”的理由简单了事,而是开展了一场面对面、心连心的的判后答疑,化解了双方的心结。

徐某系个体经营户,长期从事木炭销售生意。徐某先后从新疆、江西等外地购买竹炭、木炭约60余吨,存放在仓库内。2024年10月10日,徐某向毛某购买了洞口某木炭厂生产的不同规格的木炭18吨共2800箱,到货后,当日下午7点,徐某将木炭通过从滑梯快速滑下的方式卸货存放在仓库。2024年10月12日晚上9点,徐某发现仓库内的木炭纸箱发热、冒水汽便立即联系毛某,并向毛某发送现场视频,毛某告诉徐某木炭码放过密、不通风散热容易引发自燃,要求徐某立即将木炭搬开通风散热,徐某搬开部分木炭后未再回复毛某。2024年10月13日3时30分许,徐某仓库起火。经赫山消防大队勘验调查,火灾造成仓库内存放的木炭、摩托车被烧毁,起火原因可排除雷击、电气故障、外部火源、人为放火引发火灾,不排除为木炭自燃引发火灾。后徐某遂起诉木炭销售者毛某、木炭生产者洞口某木炭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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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毛某、洞口某木炭厂共同赔偿徐某财产损失53596.35元,徐某自行承担剩余损失。宣判后,徐某、洞口某木炭厂均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服判决。

面对疑问,法官拿出了法条和证据,逐项解释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和追偿路径,毛某、洞口某木炭厂意识到其销售、生产的案涉木炭若未完全冷却,存在木炭自燃引发火灾的隐患,徐某也认识自己码放木炭纸箱过高过密,容易造成热量聚集,在发现木炭纸箱发热的情况下,没有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火灾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在释法答疑之余,法官更是敏锐注意到了当事人激动的心情,主动了解起当事人的难处,话匣子一下便打开了,当事人在倾诉中开始慢慢放下抵触心理,理性看待责任划分,彻底化解了双方对立的情绪,最终,双方主动表示不再上诉,之后两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实现了服判息诉。

判后答疑解心结,温情司法暖民心。今后,赫山区法院将持续做实办案“后半篇文章”,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彻底定分止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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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李任伟

2026年第132期之一

总第203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