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肉制品生产、销售、餐饮使用单位及经营者:
国庆假期是肉及肉制品消费高峰期,也是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易发时段。为切实保障国庆期间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规范肉及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节日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全旗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把原料准入关口,确保来源安全可溯
采购畜禽肉及肉制品应当选取定点屠宰企业、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严禁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进口肉类的,必须留存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健全采购台账,做到全程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二、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保持生产、加工、贮存、销售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严格执行生熟分开要求,严防交叉污染;销售直接入口熟肉制品,必须落实防尘、防蝇、防鼠“三防”措施。严格落实冷藏冷冻温控要求,保证储存温度达标。严禁销售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感官性状异常、注水肉等不合格肉品。严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低价畜禽肉冒充牛羊肉等高价肉品;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开展虚假宣传,不得对产品产地、加工工艺、营养成分、养殖方式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三、规范标签标识与价格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预包装肉制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散装肉品要在盛放容器或外包装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产地标注真实准确。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清晰标示商品价格、优惠信息,严禁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压紧压实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生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节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做到立查立改。自觉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主动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票据台账等资料;妥善处置消费投诉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请各生产经营者对照本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整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诫。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签发:王浩生
终审:李 琴
初审:杨 瑞
编辑:田春乐
撰稿:生产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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