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联律所吴韦宏律师团队处理千万元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追索案,以核心事实锚定“名为内部承包实为非法转包”定性,搭建反向证据链推翻总包抗辩,突破背靠背条款锁定欠付金额,拓展多层责任主体,依托民商专业积淀与执行实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足额权益保障。

在杭州本地一起涉及自来水厂安装工程的工程款追索事件中,自然人张xx完成全部施工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工程总包方xx公司以内部承包关系未达约定付款条件为由拒付剩余款项。多次自行催讨无果后,张xx委托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的吴韦宏律师团队介入处理。
作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的专职律师,吴韦宏律师具备系统的民商事理论基础,且曾协办标的额8000万元的省级知名建筑公司建设工程纠纷,对这类案件的复杂争议点有明确的预判。接手该案初期,他并未直接聚焦款项给付请求,而是第一时间锚定全案的核心支点: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
该案的表层外观完全符合xx公司主张的合法内部承包特征——双方签订的文书名称为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责任制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张xx作为班组负责人,需向xx公司上缴管理费,完全贴合建筑行业常见的内部承包操作模式。但吴韦宏律师在核对主体身份信息时发现关键异常:张xx签订案涉合同之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显然不属于xx公司的在册在岗职工范畴。围绕这一细节,他开始搭建反向证据链条:一方面全面归集双方往来文书、对账单、资金流水、采购审批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微信沟通内容,逐一印证张xx对材料采购、人员组织、施工进度拥有完整的自主决策权;另一方面针对性排查xx公司所主张的隶属管理关系的佐证材料,发现对方始终无法提供张xx的社保缴纳记录、日常考勤凭证、人事隶属档案等能够证明真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
多组相互印证的证据提交法庭后,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最终被认定为“名为内部承包、实为非法转包”,案涉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责任制合同依法归于无效。这一基础定性的确认,直接推翻了xx公司后续所有抗辩主张的前提。
针对xx公司依据合同“发包方付款后再付款”的背靠背条款提出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抗辩,吴韦宏律师并未纠缠于条款字面的文义解释,而是精准拆解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合同无效可参照适用”规则的边界: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仅为工程价款计价标准、结算方式等直接指向工程对价的条款,设置付款前置条件的背靠背条款并非工程款结算本身的核心内容,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该约束性条款对实际施工人张xx不产生法律效力。结合项目已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xx公司的付款义务已经触发,不再受发包方审计进度的限制。
在欠付工程款金额的核验环节,面对两份造价数据不同的初审、终审报告,以及混杂了进度款、垫付款、材料款、人工费的多笔往来流水,吴韦宏律师没有选择启动造价鉴定这类耗时较长的程序,而是直接提取xx公司此前自行盖章确认的机电班组支付明细对账单等书证,以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合意作为核算基准,直接说服杭州某法院以终审报告载明的案涉安装工程总金额认定应付价款,以xx公司自行提交的已付款明细逐一核减,最终锁定了欠付工程款的本金基数。
针对补充协议约定的月1.5%逾期利息标准,吴韦宏律师并未坚持要求法庭全额支持偏高的约定利息,而是调整代理思路,重点主张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点。最终法院参照法定保护标准将利息调整为日万分之二的同时,采纳了代理人提出的“利息从应付工程款欠付之日起算”的意见,而非常规的从起诉之日起算,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覆盖整个逾期阶段的合理资金补偿。
在责任主体的拓展上,吴韦宏律师严格依据现有建设工程及公司法律规则,将案件代理范围从张xx与xx公司的合同相对性框架内延伸: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款,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在自身欠付xx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张xx承担付款责任;另一方面排查xx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其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随即追加其唯一股东为共同被告,主张在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前提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该两项诉求,为当事人搭建了多层债权实现保障。
吴韦宏律师执业后曾在西安某法院执行局实习,熟悉强制执行、财产查控全流程,这类实务经验也让他在诉讼阶段即提前考虑后续执行落地的可能性,将责任主体覆盖的思路贯穿于代理全过程。
建设工程纠纷的核心逻辑始终围绕基础法律关系定性展开,各类看似有利于付款方的格式条款,其效力边界均依附于基础合同的合法性认定。在本案中,所有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的推演,均未超出现行民商事法律规则的框架,最终的裁判结果本质上是司法机关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优先保护”规则的具象化适用,并未突破现有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裁判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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