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主任,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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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开在商场里的机器人培训机构,招牌写着“乐高教育”,店里挂着授权书和教练资格证书,海报、员工服装、导视牌上也印着乐高标识。它没卖过一件假货,收入只有一样:家长交的课时费,五十一万余元。最后,公司被判罚金,实际经营者姚某被判刑。

据上观新闻、中国经济网报道,该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办理,2021年9月30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25日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是全国首例假冒服务商标刑事案件。

很多经营者的第一反应是:我又没造假货,商标只印在招牌上,顶多算民事侵权。这个判断,2021年3月1日之后已经过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处变化最要紧:保护对象从“商品”扩到“商品、服务”;最高刑从七年提到十年;基本档里的“拘役”被删掉。

你所在的城市,有没有“招牌像大牌、一问却没有授权”的门店?你如何看待这种现象?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服务上的商标和商品上的商标,从此受同一条刑法保护。培训机构、美容院、餐饮店,如果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服务没有实物可比,名称也常对不上,所以第一个难题是:什么叫“同一种服务”?

法释〔2025〕5号,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4月11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第一条对此作了规定。

其中第(三)项规定: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属于“同一种服务”。本案中,“乐高教育”商标核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姚某的机构做的正是机器人教育培训,检察机关据此认定属于同一种服务。

第二个问题更现实:多少钱才够犯罪?先分清两层:本案判决在2021年,当时配套司法解释尚未对假冒服务商标规定数额标准;下面讲的是法释〔2025〕5号确立的现行规则,不能倒套到本案。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起点是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在服务上,起点是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不设“非法经营数额”这一档。

该条第四款规定,数额达到前述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据此推算,服务商标一般情形的门槛是违法所得五十万元,条文未直接写明,属依文义推演;假冒两种以上商标或二年内再犯的则为三十万元。

回到本案。认定的数额是机构收取的培训课时费五十一万余元,属服务费收入,不是扣完成本后的违法所得。判决结果是:被告单位罚金二十万元;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量刑落在三年以下,且本案早于该解释施行,不适用其档次规则。

第三个问题最容易被低估:违法所得到底怎么算?很多人以为是“赚到手的利润”,房租、人工、水电都该扣掉,这个理解会出大问题。

法释〔2025〕5号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要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换句话说,房租、工资、平台抽成都不在扣除之列,课时费、会员费全额计入违法所得。

第四个问题:公司被查,老板能置身事外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四条修改)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释〔2025〕5号第二十六条重申了同一量刑标准。这就是“双罚”:公司交罚金,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个人犯罪的同一套标准追责。

普通员工如果只是受雇教学、前台、保洁,不知情、未参与决策,可从“主观明知”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两头争取。法释〔2025〕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支付结算、互联网接入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辩护着力点有三处:一是看“同一种服务”能否成立;二是数额口径,哪些属于“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要靠合同、发票、台账支撑;三是从宽情节,认罪认罚、取得权利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如果你在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等行业经营,建议收藏这五点。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保护的是“商品、服务”,服务商标同样受刑法保护。

二、法释〔2025〕5号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服务商标“情节严重”起点是违法所得五万元。

三、违法所得按服务费、会员费全额计算,只扣该项服务中所用产品的购进价。

四、单位与直接责任人适用“双罚”,公司交罚金,负责人按个人犯罪标准追责。

五、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谅解是从宽关键,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服务商标的入罪门槛定在违法所得五万元,你觉得偏严还是合适?如果是经营者,你会怎么清理自己的招牌和宣传物料?

(案件事实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及2026年9月公开报道;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法释〔2025〕5号。当事单位与个人已按公开报道脱敏。本文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律师简介】张毅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与研究。执业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精准化的辩护方式办理了近百起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最高司法机关挂牌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缓刑、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