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起相关案件败诉后,梁军把对寒武纪的股权激励损失索赔提高到278.32亿元。乍看像是越输越要价,细看却是两条诉讼线同时推进:一条追问他离职后能否保有持股平台的份额,另一条追问公司是否应赔偿他失去这些权益造成的损失。前一条已有终审判决,后一条据最新公告仍未开庭。278.32亿元是原告提出的赔偿数字,离法院认定公司负有这笔债务还很远。
先把两条诉讼线分开
梁军曾任寒武纪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2022年初离职。争议股份并非登记在他个人证券账户里的股票,而是通过北京艾溪、天津玄算九号两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对应的权益。寒武纪2025年的公告称,梁军签署的《持股计划B》约定:持股权益在不得处分的期间内,持有人离职就触发按约定回购。梁军离职后没有配合办理转让登记,相关主体于2023年起诉。
这条回购线后来有了结果。寒武纪最新公告披露,海淀区法院于2025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一中院于2026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梁军均败诉,回购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公告还说,梁军与股权激励平台及管理主体之间共有六起相关案件,以梁军败诉结案。这是公司披露的案件统计;公开公告没有逐一附上六案判决全文,不能据此断言六案审的是同一个问题。
还有一层常被“解禁”两个字盖住:持股平台所持的上市股票到期可以流通,不等于某位合伙人一定保有平台份额,更不等于他能越过平台自行下单。梁军说2024年解禁后申请减持,公司则说他在锁定期内离职,权益早已触发回购。先确认谁有权处分,再讨论卖不卖得成,顺序不能颠倒。
与此同时,梁军另以劳动争议起诉寒武纪,要求确认2017年10月至2022年2月的劳动关系,并赔偿股权激励损失。此案的被告是上市公司,法律关系和回购案并不完全相同。截至最新公告,它仍处于受理送达阶段,尚未开庭。“此前六案败诉”和“这次索赔已被判败诉”,是两句不能混用的话。
278.32亿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最初的42.87亿元,按约1152.32万股乘以每股372元计算。372元取的是梁军所主张的解禁日至起诉时段内的最高价。新请求考虑了寒武纪2025年度分红和每十股转增4.9股后,间接对应股份约增至1717万股,再采用2026年7月3日的最高价每股1620元,加上所称对应分红约1728万元,得出约278.32亿元。
这套算法解释了数字为何猛涨,也暴露了争议:转增使股份数量增加,并不会单靠“股数变多”创造同等比例的财富;价格上涨则是真实发生过的市场行情,却不能自动证明某个人可以按峰值卖完全部权益。公告列的是原告的损失主张,既不是成交记录,也不是法院对损失的认定。把278亿元直接写成“公司将赔付”,会把诉状当成判决书。
入职时的承诺,能否盖过后来签的计划
梁军的说法并非完全没有逻辑。按2025年起诉状的表述,2017年《入职意向书》约定了年薪和股权授予;他称公司后来没有履行约定、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自己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待相关股票解禁,他申请减持又遭公司不配合。若股权原本就是吸引他入职的重要报酬,一纸“离职回购”是否足以抹去已付出的劳动,确实值得法庭审查。
但梁军面对的最大障碍,是后来签下的《持股计划》与合伙协议。寒武纪2025年公告转述生效仲裁裁决称,不论《入职意向书》本身如何解释,双方可以合意变更;梁军签署持股计划时了解基本内容,应受后续文件约束。最新公告进一步转述公司律师意见:终审判决认定,他在限售期离职触发回购,指定受让人受让合伙份额符合相关约定。
我的判断是,梁军若仍以当年的入职承诺为中心,须解释为何后来的签字不能改变承诺,或者证明公司行为使回购条件的发生不应由他承担后果。仅说“我为公司做过贡献”,很难越过已生效的合同判断;仅说“我签了字”,也不能替代对离职原因、条款效力和已实现权益的审查。双方争的,正是签字时的条件怎样作用于几年后的巨大增值。
股权激励算工资吗?法院也要看具体安排
把股权激励一概归入工资,或一概归入股东投资,都过于省事。北京一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曾指出,股权激励可以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北京朝阳法院公开的另一案例则把已取得股权后的转让、回购争议按民商事合同处理。同一份激励安排里,可能同时有劳动报酬的来源和合伙份额的处分规则。
这个分界在本案尤其要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允许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形下解除合同。梁军主张“被迫离职”,就要拿出具体的工作条件、公司行为、解除通知和因果关系。即便确认劳动关系,仍须回答一个更窄的问题:他要求赔偿的,是已经取得且可处分的报酬,还是因持续任职条件未满足而应按约回购的权益?确认劳动关系本身,无法直接把后者变成前者。
还要留意一处容易被旧文章误导的细节:最高法2023年公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曾拟明确部分股权激励损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2025年正式施行的文本没有保留这条。它说明此类案件的定性仍要依具体请求和协议判断,不能把征求意见稿当成现行规则引用。
最高股价,离实际损失还有多远
假设先暂时不谈回购效力,278.32亿元的损失算法本身也要经过严格检验。主张赔偿的一方,需要说明自己在什么时间依法享有可处分权益,曾提出怎样的减持请求,被告具体阻止了哪个步骤;还要说明若没有阻止,原本可能以什么价格、在多长时间内完成交易。最高价可以发生在盘中片刻。把一千多万股全部乘上那一个价格,省去了成交能力、减持安排及市场波动这些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允许赔偿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要求损失与违约相联系,并受到可预见范围的限制。即使法院认为寒武纪有某种违约,赔偿额也不会因诉状里选了一个历史最高价就自动确定。反过来,若回购判决所确认的权利状态已排除了梁军处分这些份额的资格,讨论“本可在高点卖出”就先失去了起点。回购判决对劳动争议案究竟约束到哪一步,仍要看裁判全文与本案证据,不能替法官提前下结论。
这场争执给股权激励留下什么问题
公众对“几万元换走价值百亿的权益”感到刺眼,可以理解。初始出资额与多年后上市股票的市值差距太大,尤其当当事人是核心技术人员,人们自然会追问:当初承诺的长期回报,究竟换来了什么劳动、附着什么条件?《科创板日报》此前报道,公司方面主张按实缴成本加年利率百分之五转让。这样的价格条款能否适用,本案回购线已有终审结果;从制度设计看,它也提醒企业把归属、离职原因、回购价格与争议解决方式写得足够清楚。
对投资者也是一样。公告里的涉案金额是风险信息,不能直接从寒武纪利润里减去278亿元;公司说诉讼不影响日常研发经营,也不能代替法院给出结果。后续真正值得看的,是劳动争议案如何认定离职原因,是否采纳既有回购判决对权益归属的判断,以及法院是否接受峰值股价作为损失依据。这三处若没有新的证据,数字再翻几倍,案件的难题也不会自行消失。
寒武纪有理由维护经签署并由终审判决确认的安排。梁军也有权就劳动关系及其所称损失继续举证。现在最需要克制的是旁观者:支持员工,不能把所有股价涨幅都算作工资;支持公司,也不必把依法起诉说成无理取闹。已经落地的法律事实是回购案败诉并进入执行;仍待证明的,是寒武纪是否另有劳动法上的赔偿责任,以及损失究竟是多少。数字越大,越要先看权利从哪里来,再看价格能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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