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临近,烟花爆竹进入流通、储运的相对集中期。兰溪公安郑重提醒: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品,其道路运输、经营储存和燃放均有明确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运输、储存、销售,不得在禁燃区域、禁燃时段违规燃放。凡是违规囤货、无证运输、私设仓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查、绝不姑息。
案例一
云山派出所查获2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窝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900余箱。
经查,郭某、蒋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运输活动。目前,涉案人员已被依法处理。
案例二
梅江派出所巡查中查获一辆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厢式货车,当场查获烟花爆竹500余箱。
驾驶人李某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车辆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目前,涉案人员已被依法处理。
案例三
香溪派出所排查发现,一处简易铁坯房及相关车辆内存放无合法手续烟花爆竹1500余箱,涉案金额5万余元。
该场所未配备消防设施,未采取防潮、防爆措施,且紧邻居民区,安全风险突出。目前,涉案人员已被依法处理。
从路面运输到私设仓储
兰溪公安
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坚决防止
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坚决清除
威胁群众安全的风险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1.烟花爆竹经营者须依法办理许可、从合法渠道进货、规范储存;已违规囤货的,应立即停止并主动清理整改。
2.广大市民请到合法门店购买合格产品,依规安全燃放;发现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线索,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来源:兰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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