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发布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被予以从重处罚,罚款2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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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显示,2026年6月,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涉及员工共计547人,人均每月加班时长146小时。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涉事企业员工人均加班时长146 小时,超出法定上限4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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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22项,企业涉案情形满足 “劳动者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72小时以上”,裁量认定为从重处罚。宝安区人社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处每人450元罚款,合计罚款246150元。

公开信息显示,涉事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蚝四林坡坑工业区B1、B2厂房,法定代表人为陈本昌,主营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电器控制组件、电子玩具、家用小电器等产品的生产经营,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该公司首次因超时加班被处罚。2024年,该公司就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作出警告处罚。当年处罚文书记载,2024年6月,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涉及149名员工,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65.29小时。时隔两年,该公司再次发生超时加班违法情形,本次涉案人数、人均加班时长均大幅上升。

南方+记者 魏丽文

【作者】 魏丽文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