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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放的车辆挡住家门口,因一时冲动划伤车身,结果付出了惨痛的刑事代价。
9月28日,河内市第四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梅氏碧云(65岁,居住于河内市大模坊)故意损坏财物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梅氏碧云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执行,并责令其向受害者赔偿67.1万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00元)。
冲动之举:钥匙划车、手掰后视镜
案发于今年1月18日晚7时50分左右。受害者D.BN女士驾驶一辆黑色奔驰GLC200前往河内市大模坊,将车停在梅氏碧云家大门口后,便带孩子前往附近用餐。当时该区域并未设置禁止停车标识。
大约半小时后,梅氏碧云准备开门让女儿将摩托车骑回家,却发现奔驰车正堵在大门中央,再加上人行道旁摆放的盆栽,导致摩托车完全无法通行。
在情绪失控下,梅氏碧云用一串钥匙在奔驰车右前门上划了三道划痕,并动手掰断了折叠的左后视镜。其女儿胡女士见状,也曾用塑料头盔砸向车窗,但未造成损坏。
随后,现场一名路人劝阻了这对母女。但梅氏碧云仍未收手,继续用钥匙划伤了车辆的右后门、油箱盖周边及车尾等多个部位。
由于找不到车主且车上未留电话,梅氏碧云的丈夫随后移开盆栽将摩托车推出,并在奔驰车前后挡风玻璃上贴了两张纸条,批评其堵塞通道的行为。当晚9时20分左右车主返回,发现车辆多处受损后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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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理清保险与抵押责任
经评估,涉案奔驰车的维修总费用超过820万越南盾。此前,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向车主支付了610万越南盾,车主自行承担了200多万越南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裁定被告梅氏碧云除了须向受害者直接赔偿剩余的67.1万越南盾损失外,还须向保险公司偿还其已支付的610万越南盾赔偿金。
此外,调查机构认定,梅氏碧云的丈夫和女儿并未协助实施损坏车辆的行为,因此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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