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以为,公职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就可以随意去企业当顾问、做董事拿报酬。

现实并不是这样。按照中组发〔2013〕18号文件要求,领导干部退休之后,存在明确的从业冷却期,兼职取酬有一道道硬性红线,踩线就要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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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退休干部、家属,对这套规则一知半解。以为只要不在原来上班的单位干活就没事,忽略审批、取酬、备案这些细节,无意中触碰纪律要求。

今天就用大白话,拆解这份沿用至今的重要文件,讲清楚谁受约束、冷却期怎么算、哪些事绝对不能做,以及合规兼职完整流程,帮大家分清边界,避开误区。

哪些人要遵守这份文件的规定

首先要搞明白,18号文约束的主体,是党政领导干部,不是普通机关办事人员。

简单划分两类人群。

一类是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退休或者辞去公职之后,执行三年冷却期要求。

另一类普通公务员,没有领导职务,辞去公职之后,限制周期是两年。退休之后,文件对普通非领导公务员,没有三年冷却期硬性约束,但营利性从业同样要遵守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很多人会混淆,觉得只要退休,全部行为不受管束。

事实上,设置冷却期,目的是堵住“期权腐败”。防止在职的时候为企业提供便利,等到退休之后再拿回报,把权力影响力变相变现。

不光直接去企业上班算,担任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企业顾问,甚至中介咨询、有偿讲课,只要属于营利性活动,同样纳入监管范围,不能钻空子走曲线规避政策。

还有一点要注意,还没正式办退休手续,只是退居二线、不再担任实职的领导干部,同样不允许在企业兼职任职,这条口子已经被文件明确堵住。

三年冷却期,“三年两不准”到底指什么

文件里核心的“三年两不准”,很多人听过,但理解容易出现偏差。

领导干部退休、辞去公职起算,往后整整三年时间。

第一不准,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

第二不准,不得从事和原来分管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举个通俗例子。

之前在住建系统担任领导,退休之后三年之内,本地房地产、建筑类企业,不管是请去当顾问,还是邀请做董事,都不可以参与。

哪怕不给岗位,只是请去参加座谈、做有偿咨询,同样属于和原业务相关的营利行为,属于违规。

这里很多人产生一个疑问:冷却期三年以内,不去原管辖地区、不碰原来分管业务,去外地企业行不行?

也不是想去就能去。

就算跳出原来管辖地域和业务,冷却期内想到外地企业兼职,必须本人主动向原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

接收企业要出具说明材料,经过原单位审核,报对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够开展兼职,个人不能私下答应企业邀请。

不是冷却期一过,就彻底放开。

三年冷却期结束之后,如果打算到企业兼职任职,依旧要向原单位报告,履行备案手续,不能自己直接上岗,这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关键点。

冷却期时间计算,起点以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正式辞去公职的时间为准,不是离开具体岗位的时间。这点一定要分清,不要自己算错时间。

就算审批通过,取酬禁令依然生效

很多人最大的误区:只要走完审批备案,就可以在企业拿工资、拿顾问费、拿分红。

18号文件写的非常清楚,经过批准在企业做兼职,禁止领取任何形式报酬。

薪酬、奖金、津贴、顾问费、股权、期权,这些全部不能拿。可以允许的,只限于实报实销必要工作开支,不能变相发放福利。

兼职数量也有限制,最多只能兼任一个企业职务。

如果这个职务有任期,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兼职还有年龄上限,到70周岁就不能继续兼任企业职务。

这里要区分“兼职”和“任职”,两者后果差别很大。

兼职,人事、退休待遇保留在机关,不去企业落人事关系,不取酬,走审批备案。

任职,是真正到企业上班,要把工资、人事关系全部转入企业,公务员身份、机关退休待遇全部不再保留。相当于彻底脱离体制,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两头好处都占。

现实当中,曾经出现过不少案例。部分退休领导干部,履行了兼职审批,但是私下以咨询、劳务名义拿酬劳,最后被认定违规,所得收入全部追缴,同时追究纪律责任。

报酬不一定是现金。股权、礼品、旅游安排,各类变相利益,全部都在禁令之内。不要以为不直接发现金就不会被查到。

常见的四大认知误区,很多人踩坑

结合现实当中通报案例,整理出普通人最容易搞错的四个地方。

误区一:冷却期三年满了,去哪里兼职都不用报备。

错。三年只是解除原地区原业务的禁止,不是解除审批备案。无论退休多少年,只要到企业兼职,都要报告备案,不是完全自由。

误区二:不去企业上班,去行业协会、高校,就可以规避规定。

错。如果通过协会、高校做跳板,间接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照样适用18号文监管。这种所谓“曲线任职”,政策明确不认可,不能用来绕开制度约束。

误区三:不签书面合同,口头答应企业,不去公开任职,私下帮忙拿好处就没事。

错。不管有没有正式聘书,只要实际参与营利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就属于监管范畴。很多查处案例,就是没有公开职务,私下提供咨询拿报酬,最后被追责。

误区四:只有去大企业上市公司才算,小公司、个体户帮忙不受管。

错。文件所说企业,包含各类民营公司、中介机构,不区分规模大小。只要属于营利组织,规则同等适用。

哪些事情退休之后可以正常做,不用审批

讲完禁令,也要分清边界,退休之后不是什么都不能干。

纯公益、无偿的社会活动,不需要走这套审批。

比如公益协会、慈善组织,完全不取酬,纯粹义务参与,不受18号文兼职条款约束。

普通的个人生活爱好,写写文章、出书,稿酬按照国家版权相关规定获取,不属于企业兼职取酬范畴。

但要注意,不能借出书、讲课名义,变相为关联企业输送影响力,换取企业给的高额报酬。

简单概括:无偿公益不受限,营利活动讲流程,审批通过也不许拿钱。

违规之后,会带来什么样实际后果

现实案例能够直观看到违规代价。

没有经过审批,冷却期违规兼职、或者经过审批但是违规领取报酬,首先要清退全部违规所得,把拿到手的钱全部上缴。

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如果是隐瞒不报,组织核查的时候不如实说明情况,处分会进一步加重。

还有一种情况,已经正式到企业任职,却不转出人事关系,继续保留机关退休待遇,一经查实,会取消对应的退休相关待遇,两头待遇不能同时享有。

设置这套制度,不是不让退休干部发挥经验余热。

而是划清公私边界,防止把过去岗位带来的影响力,转化为个人财富,维护市场公平,守护公职队伍的公信力。

很多人看待这份文件,只盯着三年冷却期,却忽略审批、备案、严禁取酬这些配套要求。冷却期只是第一道门槛,不是全部规则。

退休,代表身份角色转变,纪律约束并没有完全消失。

无论是本人,还是家属,都要把这些规矩弄懂。企业找上门邀请的时候,不要轻易答应,先咨询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把政策问清楚,避免辛辛苦苦一辈子,临退休之后踩了纪律红线。

互动话题:身边有没有遇到过退休之后被企业邀请兼职的情况?对于退休领导干部从业的这些约束,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理性交流。

免责声明:本文解读依据中组发〔2013〕18号公开文件、公务员法相关公开内容,仅作民生纪法科普,不构成办理依据。具体个人情形,请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咨询,以官方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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