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蒙冤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两件事:案子平反之后,当年办错案的人,能不能追责、怎么处理;平反之后,能不能拿到国家赔偿。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案子翻了,办案人员就一定会坐牢,或者只要无罪就一定能拿到赔偿,其实法律上有清晰边界,不是简单 “翻案即追责、无罪必赔偿”,但故意枉法、干预办案、怠于履职造成冤案的,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哪怕调离岗位、退休,照样倒查追责。
冤假错案追责,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是单纯以结果论责。如果是法律修订、证据认知局限、合理争议等客观因素导致改判,一般不追责;但如果是故意造假、隐匿证据、徇私枉法、领导违规干预、监督不作为、该立案不立案、立案之后消极侦查、立而不侦,最终酿成错案,就要启动责任倒查,分层次追究责任,分为直接办案人员和插手案件的领导干部两类。
先说说办案人员的追责方式,覆盖侦查、检察、审判全链条。第一类是批评教育与警示类处理,适用于过失较轻、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包含诫勉谈话、书面检讨、内部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多用于履职瑕疵、轻微失职。第二类是组织处理,针对存在重大过失、履职不力,比如监督缺位、立而不侦、拖延办案,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措施包括暂停办案资格、调离执法司法岗位、延期晋升职级、降低警衔法官等级、责令辞职、免职、限期调离单位、辞退。第三类是政务、党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一旦开除公职,永久丧失司法办案资格。第四类是刑事追责,这是最严厉的处罚。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故意枉法裁判、刑讯逼供、伪造隐匿证据,触犯刑法,会涉嫌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刑讯逼供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由监察机关调查后移送司法审判,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如果国家已经赔付,单位还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办案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款。针对监督不力的检察人员,明知侦查、审判违法却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案件疑点不核查,放任错误推进,同样纳入司法责任追究;对于立而不侦,有犯罪线索符合立案条件却拒不立案,立案后压案不查、消极不作为,导致证据灭失、无辜之人被错误追诉,属于执法过错,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政务处分,造成重大冤案后果的,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追究刑责。
再看干预案件的领导怎么追责。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请托说情、授意办案人员歪曲事实、违规施压干预案件,司法人员应当全程留痕记录。干预行为造成错案,后果较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一旦造成冤假错案、致人长期羁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关键点是终身倒查,不管这位领导之后升迁、调离、退休,只要查实违法干预并造成冤案,责任不会随着岗位变动、退休而消失。同时,如果单位负责人、部门领导对本单位错案隐瞒不报、压下线索、阻碍追责调查,本身也要被一并追究领导责任。
很多当事人最关心:案子翻案平反,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哪些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可以申请赔偿的情形主要有这几类。一是再审改判无罪,原来已经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可以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可以返还财产并赔偿财产损失。二是逮捕之后,案件最终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申请赔偿;拘留违法,或者拘留超法定期限,后续无罪结案的,同样可以申请。三是办案过程存在刑讯逼供、殴打虐待,或者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身体伤害、死亡的,可申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四是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个人财产,造成财物损毁灭失的,可以申请财产赔偿。另外,冤案造成精神损害,致人精神严重损害的,还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也要清楚不予赔偿的法定情形,避免预期偏差。如果是当事人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伪造证据,导致被羁押判刑,即便后续翻案,国家不予赔偿;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一般不赔,但是起诉后错判刑罚并且已经实际服刑,判决之后继续关押的那段时间,应当赔偿。还有办案人员个人和职权无关的私人行为,以及公民自伤自残造成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
简单总结一句话:错案不是一律追责,但故意枉法、干预办案、怠于履职制造冤案,终身追责,绝不因为退休、调离而免责;翻案也不等于必然拿到国家赔偿,要看错案是公权力违法羁押、错误判刑,还是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
如果您或家人遭遇冤错案件,想要启动错案追责或者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准备完整证据材料,走法定申诉、赔偿申请程序。有相关案件疑问,欢迎私信咨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