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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经营实践中,股东与公司之间因查阅账目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不少股东以为只要持有股权,就能随意调取公司所有财务资料,却不知法律对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设有明确边界,诉讼请求设计不当很可能导致部分主张被驳回。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股东代持、股东知情权、决议效力、股权转让、对赌协议等股权类争议。下面结合这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拆解诉请设计中的常见误区与裁判规则。

2018年初,戴先生与杨某、成某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出资90万元,合伙开办一家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实体,三人各占约三分之一份额。协议指定以戴先生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作为合伙体的公用账户,所有投资款和设备货款均从该账户走账,日常运营由成某总负责。该实体未办理工商登记,属于自然人合伙性质。

同年8月,某塑料科技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初始登记在成某父亲成某某名下,而成某某实际是代三位合伙人持有股权。2019年5月,戴先生与杨某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三人各占约三分之一股份。公司运营期间,合伙体指定的戴先生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公司中标多个项目后的货款也部分进入该个人账户。

2020年1月,戴先生、杨某、成某三方签订散伙协议,约定解散合伙经营实体,合伙期间购置的注塑机等设备以165万元作价归戴先生所有,合伙期间债权债务由杨某、成某承担。此后,戴先生与公司其他股东产生矛盾,遂向公司相关负责人邮寄和发送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账目,但未获回应。戴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资料。一审法院认定戴先生已实质丧失股东资格,判决驳回全部诉请。戴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针对本案一审败诉、股东资格被否定的复杂情况,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第一步,证据归集复原。律师系统整理了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散伙协议、银行流水、往来函件等全部在案材料,重点固定戴先生至今仍为公司登记股东的事实,同时梳理合伙体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完整脉络,确认散伙协议的签订主体是三位合伙人而非公司股东,协议内容仅涉及合伙体解散,未提及任何股权转让或股东退出事宜。

第二步,法律关系定性。律师结合交易模式指出,自然人合伙体与有限责任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不能因二者在人员、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就混为一谈。散伙协议解除的是合伙关系,并不当然产生公司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股东资格的丧失必须基于股权转让、公司回购等法定情形,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登记股东依法享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各项股东权利。

第三步,设计诉讼请求。律师对各项诉请逐一甄别,明确区分一般知情权与特殊知情权的不同范围: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属于可查阅复制的范围;会计账簿可以查阅,但需履行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是否属于知情权范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结合法律规定审慎提出,不宜盲目列入。同时,对查阅的时间、地点、辅助人员等事项作出合理安排,避免诉请过于宽泛而被整体驳回。

第四步,评估其他责任主体的诉讼地位。律师审查了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架构,确认本案适格被告为公司本身,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并非知情权纠纷的适格被告。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持股权等情况,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不影响本案被告的确定,无需追加其他主体参与诉讼。

公司方面答辩称,合伙实体是公司成立前的筹备处,二者人员、财务、经营范围高度混同,散伙协议实质是戴先生退出公司的清算协议,戴先生已分走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注塑机等核心资产,且此后另设经营范围相似的环卫设备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查阅账目具有不正当目的,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基础性权利。关于股东资格,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戴先生存在股权转让等法定的丧失股东身份情形,工商登记显示戴先生仍为公司股东,一审以退出合伙体为由认定丧失股东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关于前置程序,戴先生已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发送书面查阅申请并说明目的,应视为完成了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前置程序。关于不正当目的抗辩,公司主张戴先生经营同类业务,但二审查明戴先生已不在该环卫设备公司任职,也非其登记股东,两公司住所地不在同一市级区域,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在交易机会、客户范围等方面存在直接利益冲突,故该项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知情权范围,法院明确区分了不同资料的可查阅程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股东可以查阅并摘抄,但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的财会资料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不宜随意扩张解释,因此戴先生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未获支持。法院同时对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作出安排,要求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办公区域内行使,期限不超过四个工作日,戴先生在场时可由会计师、律师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人员辅助进行。

结合本案,黄钊律师为大家提供几点法律实务提示:

第一,股东主张知情权前务必确认自身股东资格状态。工商登记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代持还原、除名等情形,可能影响股东身份。起诉前应调取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公司章程,确保主体资格无瑕疵。

第二,查阅会计账簿必须履行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股东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范围和目的,并保留送达证据,如快递回执、短信记录、邮件截图。未经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可能被法院驳回。

第三,诉讼请求的范围要精准,不宜盲目求全。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其中会计账簿不当然包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请大概率被驳回,还可能增加诉讼成本,建议根据实际需求分层设计诉请。

第四,警惕不正当目的抗辩。如果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可以此为由拒绝查阅会计账簿。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前应评估自身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必要时提前调整关联公司的持股和任职状态,并准备好不存在利益冲突的证据。

第五,合伙体与公司是不同法律主体,退出合伙不等于退出公司。实践中不少企业先以合伙形式运营,后注册公司,但两套主体的财产和账目往往混在一起。散伙时应同时明确公司股权的处理方式,签订单独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避免日后因股东资格产生争议。

回顾本案,一审与二审结果的差异,核心在于对股东资格认定和知情权范围的法律适用不同。对广大股东而言,知情权是监督公司经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诉请设计的合理性直接决定维权效果。纠纷发生后,股东应先固定股东身份证据、履行书面申请程序,再根据法律规定精准确定请求范围,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人士的力量,避免因诉求设计不当而错失应有的权利保护。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股权类、经济类民商事纠纷和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自201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长期在武汉市武昌、洪区、江汉、汉阳等区人民法院代理案件。执业理念:不只追求一纸胜诉判决,更着眼于诉讼目的实现。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