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出新书了,《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切入,讲法律层面的 “同意” 边界。平心而论,罗翔早年做普法,把晦涩的刑法讲得通俗接地气,让普通人懂法、知边界,功劳是实实在在的。但这一次,这套 “同意制度” 越讲越极端、越推越偏,往轻了说是书生气太重、脱离现实,往重了说,是把西方那套极端性别法学照搬到中国,最后解决不了问题,反倒制造出更多矛盾。
保护女性、尊重意愿,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没人反对。但凡事过犹不及,当 “同意” 被无限细化、无限溯及、随时可以推翻,当亲密关系里的每一步都要像签合同一样确认,当 “事后反悔” 都能变成定罪的依据,那这套制度就变味了——它不再是保护弱者的盾牌,反倒可能成了有心人敲诈勒索的工具,成了横在男女之间的一道墙,把本该有温度的亲密关系,变成了步步惊心的雷区。
一、初衷是善,走偏了就是恶
“同意制度” 的初衷,没人能说不对。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性侵案件里存在 “没激烈反抗就不算强奸” 的误区,很多受害者因为恐惧、醉酒、身份压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最后施暴者反而钻了空子。强调 “同意” 的边界,强调 “不等于不”,本质上是补上法律的漏洞,让真正的受害者能维权,让施暴者逃不掉。这个方向,本身是进步。
但坏就坏在 “极端” 二字。现在这套理论被越推越远,从 “明确拒绝才算不同意”,变成了 “没明确说同意就是不同意”;从 “发生时不同意是强奸”,变成了 “事后反悔也算强奸”;甚至还有极端说法:前一秒同意,后一秒不想了,男方没立刻停下,就算强奸。听起来句句都是在保护女性,可放到现实里,早就变了味。
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和社会新闻里,“事后反告强奸” 的案子越来越多,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 两个人正常谈恋爱,你情我愿发生关系,闹矛盾分手了,女方转头就去报警告强奸;酒局之后双方自愿,第二天觉得自己吃亏了,拿报警当筹码,张口就要几十万赔偿;更有甚者,专门设局仙人跳,挑好时机、留好证据,精准敲诈,拿 “强奸罪” 这个重罪名当敛财的工具。 为什么会变成这样?核心原因就是 “同意” 的边界被无限模糊,举证责任一边倒地压向了男性。性侵案件本身私密性强,很多时候没有第三人在场,只要女方事后一口咬定 “不同意”,男方很难拿出铁证自证清白。 法律的天平一旦过度倾斜,就必然有人钻空子。本来是保护受害者的制度,一下子就成了有心人的 “作案工具”。
我们常说,法律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可当同意制度走向极端,就变成了 “只要女方指控,大概率就能定罪”。这不是法治的进步,是另一种不公,是用一种偏向,去纠正另一种偏向,最后还是没落到公平上。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极端化的叙事,正在网上批量制造 “完美受害者” 的幻觉:只要是女性指控,就一定是真的;只要说自己受害,就必须无条件相信。谁要是质疑一句 “有没有可能是自愿的”,谁就是 “受害者有罪论”,就要被扣上不尊重女性的帽子,被群起而攻之。
可现实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有令人发指的施暴者,也有恶意诬告的人;有值得同情的受害者,也有拿身体当筹码的投机者。法律要做的,是查清事实、秉公判断,而不是先站立场、先选队伍,为了政治正确就无视客观事实。同意制度一旦突破了边界,从 “保护” 滑向 “极端”,最先被破坏的,就是法律本身的公正性。
二、亲密关系不是商业合同,没法事事签字画押
极端同意制度最荒唐的地方,就是用冰冷的商业合同逻辑,去衡量复杂的、有温度的亲密关系。男女之间的相处,意愿本来就是流动的、情境化的、带着情绪的。有时候半推半就,有时候欲拒还迎,有时候前一秒还闹别扭,后一秒就和好如初,这是亲密关系里再正常不过的状态。
它不是商务谈判,不是每一个动作、每一个环节都要停下来问一句 “你同意吗”,等对方明确答复 “是” 才能继续。要是真按极端同意制度的标准来过日子,情侣之间、夫妻之间,每一次亲密接触都得先签个 “同意书”?都得录音录像留好证据?不然转头就可能成了 “性侵”? 这不是笑话吗?
我们常说,法律是底线,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可现在有人要把这个底线,搬到亲密关系的每一个细节里,把人情、温度、信任全部拿掉,只剩下冷冰冰的法条和举证。那最后会是什么结果?结果就是男女之间越来越不信任,越来越互相算计。谈恋爱先想会不会被告强奸,亲密接触先想会不会留证据,人人自危,处处设防。这样的关系,还有什么意思?这样的社会,还有什么温度?
这让我想起当年婚前财产制度普及的时候,也有人说这是保护个人权益,是法治进步。结果呢?这么多年过去,离婚率降了吗?财产纠纷少了吗?没有。反倒是结婚之前先算房子、算车子、算彩礼,互相提防,还没结婚先想着离婚怎么分财产。信任没了,感情淡了,官司倒是越来越多。本来是定分止争的制度,最后反倒让人与人之间的算计越来越深,隔阂越来越重。
现在又要把这套 “凡事讲法、事事留证” 的逻辑,搬到两性亲密关系里来。可以预见,只会让男女之间的对立更严重,信任更稀薄,纠纷更多,而不是更少。 因为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从来不是靠法条来维持的。靠的是信任,是情义,是你懂我、我懂你的默契。
如果每一步都要讲法律、讲证据、讲对错,那关系就不是关系了,是交易,是博弈,是互相设防的战场。 夫妻之间要是天天讲同意、讲证据、讲有没有侵权,那日子就没法过了;情侣之间要是步步都要确认、都要留痕,那感情也就淡了。法律管得了对错,管不了人心;定得了边界,定不了感情。硬要让法律钻进被窝里,管到亲密关系的每一个细节,最后毁掉的,只能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
三、西方的药方,治不了中国的病
这套极端的 “同意制度”,根子上就不是本土的东西,是西方身份政治、极端女权那套法学理论的舶来品。西方社会搞 “肯定性同意”“不同意就是强奸”,有他们的社会背景、司法体系和文化语境。
可我们有些学者,不考虑中国的社会土壤、文化传统、司法现实,直接照搬过来,还越讲越极端,仿佛不极端就是不尊重女性,就是政治不正确。可法律不是用来赶时髦的,更不是用来搞政治正确的。法律是要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是要维护社会的整体公平。生搬硬套西方的法条,最后只会水土不服,南橘北枳。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讲情理,讲分寸,讲你情我愿。很多事情,在西方的规则里是非黑即白,在中国的语境里就是灰色地带,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家务事。法律强行介入,一竿子打死,看似公正,实则生硬,最后只会两边都不讨好,矛盾越闹越大。
就像这些年争议很大的 “婚内强奸” 入刑话题。不是说婚内不存在强迫,而是婚姻关系本身就有复杂的人身属性和情感属性,牵扯到家庭、孩子、责任、感情,简单用性侵的法条去套,解决不了婚姻里的矛盾,反倒可能让本就脆弱的家庭关系彻底破裂,让本来可以调和的矛盾,变成不可挽回的对立。很多事情,法律一出手,就是双输。因为法律只管对错,不管输赢;只管定性,不管后续的生活。
我们要的是真正的性别平等,是互相尊重,是情与法的平衡,不是照着西方的剧本,搞极端化的法条游戏。西方的路,不一定就是对的路;西方的标准,不一定就是普世的标准。他们有他们的社会矛盾,我们有我们的文化国情。
放着自己的实际情况不顾,拿着别人的药方给自己治病,最后只会病没治好,还添了新毛病。这些年我们见过太多这样的例子:照着西方的理论搞教育,孩子越来越脆弱;照着西方的模式搞福利,懒人越来越多;照着西方的身份政治讲性别,男女对立越来越严重。 教训还不够多吗?
四、真正的尊重,从来不是制造对立
我始终认为,尊重女性意愿,打击性侵犯罪,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但尊重不等于极端,保护不等于矫枉过正。 真正的保护,是让受害者敢报警、敢维权,是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不是把所有男性都预设成潜在的罪犯,把所有亲密关系都预设成犯罪现场。 真正的平等,是女性有说 “不” 的权利,也有对自己选择负责的义务,而不是 “只要事后反悔,就全是男方的错”。
现在网上有一种很不好的风气,就是 “受害者绝对正确” 叙事:女性永远是对的,永远是弱势的,只要是两性纠纷,一定是男性的错。谁要是提一句 “女方也有责任”,谁就是 “受害者有罪论”,就要被网暴。可现实从来不是童话。有真实的性侵受害者,也有事后反水的敲诈;有恶劣的施暴者,也有设局的仙人跳。法律要做的,是查清事实,秉公判断,而不是先站立场,偏向某一方。
同意制度一旦极端化,最大的受害者其实是普通的、守法的男性和女性。 普通男性怕被诬告,和女性相处处处小心翼翼,生怕哪一步踩了红线,最后干脆远离、不接触;普通女性则被这套叙事塑造成永远的弱者,仿佛没有自主选择的能力,没有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资格。最后大家都在这套规则里活得很累,互相信任的成本越来越高。
男女之间,从来不是敌人。把两性关系搞成对立,搞成你防着我、我防着你,搞成处处讲证据、事事讲法律,对谁都没好处。我们反对极端同意制度,从来不是反对尊重女性,不是反对打击性侵,而是反对矫枉过正,反对把保护变成特权,反对把公平变成偏向。
罗翔是有影响力的学者,他的书和观点,会影响很多普通人对法律的认知。也正因为如此,才更要警惕极端化的倾向。学者写书,不能只看法理,不看现实;只讲理论,不顾人情。法律的使命是定分止争,不是制造对立;是保护权利,不是破坏信任。同意制度的边界一旦失守,从 “保护” 滑向 “极端”,从 “维权” 变成 “工具”,那最后受伤的,是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础。
两性之间,从来不是敌人。我们需要的,是互相尊重的共识,是情理法的平衡,不是步步紧逼的法条,不是人人自危的雷区。别让同意制度,走火入魔。别让法律,钻进不该去的角落。 毕竟,人活着,不是为了守着法条过日子。亲密关系里最珍贵的,从来都是心甘情愿,不是签字画押。
【作者】
谷新光:红色文化学者、作家、诗人、评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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