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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这套 “商事诉讼穷尽后,转而提起劳动争议索赔” 的诉讼策略,引出一个高管维权核心实务问题:股权激励纠纷发生之后,劳动者究竟应当选择商事路径,还是劳动路径维权?两条路径在受案范围、举证责任、时效规则、裁判尺度、赔偿范围上差异巨大,一旦路径选择错误,不仅诉求难以得到支持,还会造成时间、费用成本浪费,甚至触发一事不再理相关风险。结合梁军诉寒武纪全案,对比两条救济路径,梳理选择策略。

插图 1:梁军诉寒武纪|278.32 亿索赔金额与因果关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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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路径:商事诉讼路径。当股权激励依托持股平台、合伙协议、投资协议架构落地,员工和公司 / 持股平台之间发生激励份额、回购、估值争议,选择商事诉讼。商事案件审理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合伙企业法,核心审查协议是否有效、各方是否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商事路径的优势:法院完整审查全部合伙、股权相关约定,可以直接审理回购条款效力、份额转让、股权价值补偿等问题,审理范围不受劳动争议法定范围限制。时效适用三年民事诉讼时效。但商事路径的短板:商事审判尊重合同约定,只要协议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可撤销情形,法院一般尊重合同回购约定。员工作为商事合同一方,签署协议,就要承担合同约定退出后果,很难以劳动者弱势身份为由否定合同条款效力。梁军前六次诉讼,就是选择商事路径,最终全部败诉,生效判决确认回购义务。商事路径适合:争议核心是合伙协议效力、回购价款、份额变更、股权归属,双方争议本质是合同履行纠纷。

插图 2:劳动损害赔偿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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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路径:劳动争议路径。劳动者主张股权激励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如欠薪、违法逼迫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被迫解除、损害赔偿。劳动路径的优势:劳动者享有部分倾斜保护规则;举证责任部分向用人单位分配;一旦认定用人单位违法,可以主张劳动项下赔偿。但劳动路径限制非常明显。

第一,有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必须先走仲裁,才能起诉,程序周期更长。

第二,适用一年劳动仲裁时效,时效起算规则更加严格。

第三,审理范围受限,劳动案件只审查劳动关系项下争议,对于纯粹股权估值、合伙份额纠纷,法院很可能不予实体审理。

第四,赔偿范围受限,劳动损害赔偿以实际直接损失为限,对于巨额预期股权估值损失,司法认定极其审慎,很难全额支持。

劳动路径适合:核心争议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项下违法行为,股权激励是薪酬组成,员工诉求重点是劳动违法损害赔偿。

两条路径不是简单二选一,存在交叉、并行风险。当事人可以分别提起商事、劳动案件,但要考虑生效裁判事实约束力、重复起诉风险。就像本案,梁商事诉讼败诉后提起劳动诉讼,案件可以受理,但是不能在劳动案件中再次挑战合伙协议效力。两条路径的裁判对象不同,但是基础事实同源,一个案件认定事实,会影响另外一个案件实体判断。

高管选择诉讼路径,第一步先定性股权激励法律属性:看激励架构、出资义务、协议载体、风险承担。如果需要出资,签署独立合伙协议,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商事属性更强,优先评估商事诉讼;无偿授予、写入薪酬方案、无出资义务,劳动报酬属性更强,可以评估劳动路径。第二步,梳理诉求目标。诉求是撤销回购、确认股权归属、变更合伙份额,优先商事路径;诉求是认定违法解除、主张用工过错带来损害赔偿,才适合劳动路径。第三步,评估证据。劳动路径必须准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 38 条法定过错证据;商事路径证据重点是协议签署、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合同效力证据。第四步,评估时效成本,区分一年劳动仲裁时效和三年民事诉讼时效,避免错过维权期限。

企业在应对股权激励纠纷时,也可以提前规划抗辩策略。如果员工同时提起商事、劳动案件,可以主张法律关系分离,提示法院区分合同履行和用工争议,同时提交商事生效裁判作为证据,证明回购来源于商事合同,不是劳动违法行为。

本案是一个典型反面参考:仅依靠股权回购事实,试图在劳动案件主张巨额估值损失,路径障碍非常多。高管在股权激励发生争议之初,就应当审慎评估两条路径优劣,不要等到商事诉讼全部败诉后,再尝试转换赛道,此时前案事实已经固定,维权难度会显著加大。

下一篇预告:《梁军诉寒武纪 278 亿索赔案:高管入职高科技初创企业,股权激励落地合规指南》

本文关键词:

寒武纪|梁军|# 股权激励|# 合伙合同|# 劳动争议|# 劳商交叉|# 高管离职|# 民事诉讼|# 廖玲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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