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责任更大?
如果整体分析,其实双方是都有过错。如果从引发和升级整个冲突的角度看,如果完整视频最终能够证实孕妇不仅存在占用机动车道、长期压速等交通违法,而且在后车已经完成超车后,又主动追赶并实施连续别车、阻挡甚至迫使机动车停车,我个人觉得孕妇的过错可能更为突出。
一方面,孕妇不按车道行驶,并占用机动车道慢速行驶本身违反道路通行规则。且司机已经避让并超车离开,孕妇仍主动追上去别车,这其实已从一般交通违法升级为主动制造交通冲突。甚至这种行为已经达到追逐、拦截他人并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孕妇可能面临治安处罚被行政拘留。当然,具体是否拘留,仍要以完整视频和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准。
另一方面,司机在已经完成超车、脱离冲突后,本可以选择报警或者继续离开,却在下一个路口再次发生冲突时情绪失控,下车一脚将电动车踹翻。如果造成孕妇甚至腹中婴儿受伤,司机仍然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法律评价的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而“对方先违法”也并不是以暴制暴的许可证。
双方会受到什么处罚?
对于孕妇,首要承担的是交通违法责任,也就是罚款。如果只是非机动车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速度较慢或者没有及时避让,通常属于道路交通违法,由交警依法处理。如果行车记录仪进一步查明其在机动车超车后又故意追赶、别车、突然减速或者拦截车辆,造成正常交通受到明显影响,则需要结合具体行为、道路环境和危险程度进一步综合判断,可能也属于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亦可能被行政拘留。
对于司机来说,司机“踹翻”车辆的行为,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以及如果造成孕妇受伤,可能也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也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并罚款。
最后给大家参考一个类似案例:小车湖田路遇电动车慢行按喇叭,电动车李某在机动车道S形、来回变道、两次急刹。结果电动车车主按寻衅滋事/妨碍通行,行政拘留5日。
所以回到这个新闻,假如我们是新闻中的机动车车主,参考上述深圳这个新闻的范本,大家一定不要以暴制暴,后续可以拿着行车记录仪直接对前面的电动车孕妇举报,如果证据充足,这个孕妇多次别车甚至可能被行政拘留。如果我们直接下车把对方踹翻,可能还会惹上一身麻烦,甚至我们可能也被拘留还得赔钱,更加不值当。
综合来看,这起事件真正值得警惕的,不是谁“赢了”,而是一次普通的道路摩擦为什么最终变成了肢体冲突。骑电动车的人不能把道路当成表达情绪、追车别车的场所,开车的人也不能把愤怒变成踹车甚至伤人的理由。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觉得“对方先不讲理,我凭什么忍”,但法律恰恰要求人在冲突升级的临界点停下来。因为从那一刻开始,原本的交通纠纷,很可能就变成了另一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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