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要发布)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在维持食物链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绿水青山间珍贵的自然馈赠。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守护健康稳定的自然生态;善待野生动物,就是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为进一步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敲响法治警钟,本期选取近年来我区查处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呼吁广大群众敬畏自然、恪守法律,自觉抵制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积极举报违法线索,携手筑牢野生动物保护的坚固防线。
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一:无人机坠箭、使用山猪套捕猎野生动物野猪,被处罚
案情回顾
2026年3月下旬,当事人钟某使用山猪套进行猎捕野生动物野猪一头。2026年7月,钟某在高要区活道镇使用无人机坠箭方式猎捕野生动物野猪一头。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高要区林业局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对当事人钟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野猪属于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无论使用无人机坠箭、钢丝猎套等何种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均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狩猎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禁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同时,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不局限于传统猎套,无人机加装装置、坠箭等新型捕猎手段,同样属于违法猎捕工具,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广大群众要摒弃侥幸心理,切勿因为贪图私利而以身试法,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二:餐馆非法经营售卖保护野生动物,被处罚
案情回顾
2026年2月13日,肇庆市林业局、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肇庆市公安局和高要区林业局联合检查发现高要区南岸街道某餐饮店刘某涉嫌非法经营售卖保护野生动物,现场查获蛇类涉案物品一批,后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该批蛇类涉案物品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高要区林业局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评估办法》、《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对当事人刘某作出没收非法出售保护野生动物蛇类和罚款的处罚。
警示意义
“三有” 保护动物同样受法律严格保护,并非普通野生动物可以随意交易售卖。餐饮经营主体要绷紧法治之弦,严禁收购、售卖各类野生蛇类等野生动物,不能抱有 “野生蛇只是野味、买卖不算大事” 的错误想法。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紧盯餐饮门店等重点场所,持续打击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广大餐饮从业者要自觉落实进货查验责任,坚决不收购、加工、售卖野生动物;消费者也要拒绝食用野味,不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旦发现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线索,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斩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条。
案例三:使用猎捕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回顾
接群众举报,2026年5月1日,位于高要区金利镇某村发现杜某使用胶丝粘网、胶丝网地笼等捕猎工具非法猎捕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高要区林业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查扣野生鸟类9支及猎捕工具一批。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禁止猎捕、杀害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和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中心对涉案动物物种、动物保护等级出具鉴定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要区林业局将杜某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线索移交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依法处理。
警示意义
粘网、地笼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猎捕工具,野生鸟类多为“三有” 保护动物,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达到标准的将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切勿抱有“捕捉几只小鸟不算大事” 的侥幸心理。保护野生动物离不开群众监督,发现非法猎捕行为请及时举报。
案例四:非法安装布置塑料网捕猎野生保护动物,被处罚
案情回顾
2026年4月,肇庆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位于莲塘镇某村菜地处,疑似存在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违法行为。经高要区林业局工作人员调查,2026年4月,当事人孔某在该村某地非法安装布置塑料网1张用于捕猎野生保护动物。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高要区林业局对孔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塑料网(也称“天网”)属于禁用猎捕工具,私自布设猎网捕捉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不要误认为布设一张猎网、尚未捕获到动物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只要实施布设禁猎工具的行为,就已经触犯法律,必将受到处罚。大家切勿心存侥幸,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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