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关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观点
1、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事项:适用何种行政处罚,需要根据其他实体法律和行业、部门法规、规章的规定,引用其他实体法进行确定。
2、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的规定,包括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需要注意的事项: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该行政处罚权,对法律、法规只是明确具有某方面的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需要核实该行政机关的机构编制方案是否具有该职能职责。
3、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指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果依法对该违法行为除了罚款外,还须并处其他处罚的,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限制。
4、关于统一裁量权基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制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需要注意的事项: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要在执法过程中统一按该裁量基准实施处罚。
5、关于追诉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分二年、五年和另有法律规定三种情形。普通违法为二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需要注意的事项:对违法行为有连续和持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6、关于执法人员及其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不少于有执法资格的两人。
需要注意的事项:第一次笔录时,或者接触当事人调取证据时,就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7、关于证据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需要注意的事项:要知晓每份证据归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再按该种证据种类的取证要求进行取证固定。
二、常规执法程序
常规执法程序为:受理线索、初步核查、立案、调查、(法制审核)、(听证)、决定、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的规定,处罚程序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但要熟悉常规的执法程序,并将对常规程序的理解运用到每种法定的处罚程序中去。同时,要认真学习每个部门关于执法程序的内部规定,部门的执法程序都是对《行政处罚法》执法程序的细化和具体化,需要每个执法人员严格遵守。
1、关于受理线索
受理线索指执法机关收到违法行为的线索,通常根据违法线索的来源分为上级交办、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其他等类型。
需要注意的事项:各个执法部门对受理线索的内部规定有所不同,但都要求进行登记和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启动初步核查等。要严格按各执法部门的内部执法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2、关于初步核查
在收到违法线索,进行登记、审批后,需要进行初步核查的,开展初步核查工作。
需要注意的事项:要严格按部门执法程序的要求时限内完成初步核查工作(多数执法部门的内部执法程序规定为七日)。初步核查主要是核实该线索指向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是否应当进行处罚,是否于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
3、关于立案
经初步核查后,如果符合行政执法立案标准,进行立案。
需要注意的事项:立案需要按内部执法程序的要求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填写相关登记表格等。
4、调查
立案后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需要注意的事项:
(1)书证的调取。A、由当事人提交的,应当注明系原件还是复印件、页数,并由提交人签字按手印,当事人是单位的,由单位加盖公章,提交人签字,注明日期;复印件需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放地点;骑缝按手印或盖公章。B、由执法人员提取的,注明多少页,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放地点,两名执法人员作为提取人签字,注明提取日期,骑缝签字或保管单位盖章。
(2)物证的调取。制作调取笔录,笔录记载整个调取的过程,执法人员签字、见证人签字;制作调取清单,由执法人员、物品保管人或持有人签字、见证人签字;有条件的,要对调取的过程进行录像、拍照固定。物证调取后,需要交由办案案件的部门之外的部门专门保管,做好保管移交登记。
(3)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取证笔录。笔录要记载取证的起止时间、取证地点、调查人员姓名职务、证人或当事人的自然基本情况、告知证人或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内容等基本要素。笔录中不得指供、诱供、逼供,主要记录问答中证人或当事人对所知晓的客观事实的陈述。
5、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通过后,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属于需要举行听证的,告知听证权利。
需要注意的事项:《行政处罚法》对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资格有明确规定。如没有配备相关资格的人员,实务中可以探索申请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安排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6、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执法部门对听证程序有专门规定的,按部门内部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本部门无相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可以参加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可以一人主持听证,也可另加派两名听证人员,共同参加听证。
(2)本案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听证会。
(3)明确专门人员对听证会进行记录。
(4)听证程序可以参加以下程序进行:核实各方参加人员身份情况,告知各方权利义务,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和处罚建议、处罚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调查人员举证、当事人质证,调查人员最后阐述处罚理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决定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事项:处罚决定书要明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执行
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处罚决定。
需要注意的事项:对于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经公示催告后,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经公示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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