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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价值高企的当下,亲戚朋友之间共同购房、借名买房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往往因手续不规范、约定不清晰引发产权纠纷。此类纠纷中,协议是否真实有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经济类民商事纠纷和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这类共有产权纠纷的处理有着明确的司法裁判规则,下面结合一起典型案件展开具体分析。

张女士与张先生系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二人原本共同共有一套房产,该房屋来源于父亲早年承租的公房,后购买产权时登记在二人名下。2019年7月,二人共同将该房屋以360.0万元的价格出售,全部售房款都打入了张先生的银行账户。

同年8月,二人商议用售房款购置另一套房屋。因张女士此前已和父亲共同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受当地限购政策限制,无法再登记为产权人,因此新购房屋仅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为明确产权归属,双方于当月签订《房屋分配协议书》,约定新购房屋实为二人共同共有,购房款来源于此前共有房屋的售房款,由双方均分,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房屋。

2025年3月,张先生未告知张女士,擅自将该房屋以3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直到同年5月,张女士接到户口迁出通知时才得知房屋已被变卖,随即向张先生主张分割一半售房款,遭到张先生拒绝。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返还售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针对本案被告否认协议效力、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

第一步,证据归集复原。系统整理原有共有房屋的买卖合同、售房款转账记录、新购房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房屋分配协议书》、限购政策相关规定、户口迁出通知等全部证据材料,重点固定两项核心事实:一是新购房屋的资金完全来源于双方共有房屋的售房款,二是协议载有双方签字及被告指印,同时固定原告知晓房屋被出售的具体时间,为应对诉讼时效抗辩准备依据。

第二步,法律关系定性。结合交易模式认定,案涉房屋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双方存在明确的共有约定,且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本质上属于借名登记的共同共有关系。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共有权,应当向原告返还对应份额的售房款并赔偿损失。

第三步,设计诉讼请求。核心诉请为返还二分之一售房款即157.5万元,同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考虑到原告知晓权利受损的时间较晚,利息起算点合理确定为起诉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利率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主张,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有效规避诉讼时效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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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评估其他责任主体的诉讼地位。本案系共有物处分引发的纠纷,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张先生是唯一的义务主体,其父亲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不承担实体权利义务,无需追加为被告,也无其他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

张先生辩称,《房屋分配协议书》应属无效。自己系视力残疾人,签字时原告并未向其释明协议内容,也没有录音录像,签名是原告牵着自己的手签的,自己对协议内容并不知情。同时张先生主张,原告早在2019年签订协议时就应当知晓权利状态,2025年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首先对诉讼时效争议作出认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房屋分配协议书》签订于2019年,但此时原告的共有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直到2025年被告擅自出售房屋且拒绝分割售房款,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损害。因此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房屋分配协议书》的效力,法院认为,被告虽为视力残疾人,但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上有其本人签字及指印。同时,案涉房屋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共有房屋的售房款,被告也自认未登记原告为产权人是因为限购原因,这些事实均与协议内容相互印证。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当认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应当将售房款的二分之一支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结合本案,黄钊律师为大家提供几点法律实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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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亲属间共有房产或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房产属于重大财产,即使是近亲属之间,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产权归属、共有比例、处分规则等核心内容,由双方亲自签署确认,避免仅凭口头约定引发后续产权纠纷。

第二,协议签署过程应当留存相应佐证材料。对于亲属间的财产协议,尤其是一方存在身体不便等特殊情形的,签署时可通过第三方见证、全程录像等方式固定签署过程,避免后续一方以不知情、被胁迫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第三,购房资金流向证据务必妥善留存。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资金来源证明等是证明实际出资和产权归属的重要佐证,应当完整保存,形成清晰的资金链路,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真实权利状态。

第四,共有财产被擅自处分后应当及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发现共有财产被擅自处分后,应当及时协商或起诉维权,避免因拖延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第五,主张协议无效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复盘本案可以看出,借名登记的共有房产纠纷中,书面协议和资金证据是认定产权归属的核心依据,举证不能将直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普通当事人而言,处理房产这类重大财产时,无论亲属关系远近,都应当恪守“先明后不争”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权利归属,留存好全部交易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证据,在诉讼时效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共有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权确认纠纷等经济类民商事纠纷,长期在武汉市武昌、洪区、江汉、汉阳等各区人民法院代理案件。自201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执业理念:不只追求一纸胜诉判决,更着眼于诉讼目的实现。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