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此处“参照合同约定”是关键,而非据实结算或按定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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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补偿的范围是否包含利润、规费及税金,司法实践存在分歧。主流观点认为,折价补偿旨在避免发包人因无效合同获得不当利益,故原则上应包含工程成本及合理利润。
税金方面,若合同约定含税价且承包人实际发生税负,折价补偿时应包含税金;若系价外税且尚未实际发生,法院处理有分歧。规费(社保、公积金等)若与实际人工成本相关且能合理分离,通常予以支持。
需注意,在挂靠情形下,被挂靠人主张的管理费是否支持,各地裁判不一。写作时应区分“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与“工程价款中的管理费”。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各项费用的构成及依据,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争取最有利的裁判结果。
王玉臣律师团队擅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案件办理,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的实务经验,如有类似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大家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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