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问题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在拆迁居住房屋案件中,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问题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认定为同住人。

在上海城市更新、旧房征收的背景下,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常年位居家事、不动产纠纷前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归公房承租人与同住人共有。换言之,不符合公房同住人资格的当事人,即便户籍在册也不能参与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因此,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始终是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同住人)资格的认定。

在现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条文未做任何明文修订的前提下,实务中同住人认定的裁判口径却一直有所变化,特别是近年上海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口径出现显著收紧、细化的实务变化,诸多以往可被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如今已难以获得司法支持。因事关巨额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此变化值得引起当事人特别关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具体而言,在公房同住人认定三要件中,对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这一条件有着明显的裁判口径变化。过往长期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尺度相对宽松,对于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的认定,仅要求当事人户口迁入后,并成年后曾在房屋内居住满一年即可。即便后续因婚嫁、购房、家庭分居等原因长期搬离系争公房,多年未实际居住,只要户籍持续在册、未享受过任何福利分房政策,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同住人,有权分割征收利益,该口径也适配知青回沪、子女投靠落户等历史政策遗留问题。

而自2025年以来,上海各区法院裁判口径持续收紧,核心变化为从 “历史居住标准” 转向 “征收时点居住标准”。现阶段司法审查重心聚焦于征收决定作出前后一年的实际居住状态,不再单纯以早年居住经历作为认定依据。即便当事人数年前曾长期居住系争房屋、无他处福利房、户口从未迁出,若征收前数年无正当理由持续空置、未在房屋内实际生活居住,法院普遍不再认定其为同住人,即其极有可能失去分配巨额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资格。

笔者认为,本次裁判口径的变化,本意应是在分配公房征收补偿利益时更看重公房被征收时的实际居住情况,更着重保障公房实际居住人的居住利益,以体现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社会保障属性。但,实务中本市公房来源各有不同、被征收家庭结构存在差异、实际房屋居住使用情况更是千差万别,导致在新口径下对具体个案的裁判标准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影响,具体如:

一、公房承租人地位更为强势。

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归公房承租人与同住人共有。在公房同住人认定口径收紧的情况下,显然公房承租人的地位愈发强势。实务中,原承租人即父母离世后兄弟姐妹共同推举其中一人继受公房承租人的情况非常普遍。在原裁判口径下,其他未迁移过户口、未获福利分房的兄弟姐妹自然能认定为同住人,获公房征收征收补偿利益。但现口径下又增加房屋征收时点的实际居住作为认定同住人的限制条件,显然此条件对除承租人外的户籍在册人口非常苛刻,导致承租人更加有望独占巨额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二、空挂户口者反而可能得利。

在公房承租人缺位的情况下,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应归于公房同住人。在同住人认定标准收紧的情况下,实务中又存在将全部户籍在册人口均排除出同住人认定之外,从而在户籍在册人口中适当分配征收补偿利益的这样一种裁判倾向。如在某真实案例中,作为公房承租人的母亲已经离世,兄长早年曾获福利分房并将户籍迁出、后户籍又迁回公房,弟弟一家三口无福利分房、户籍从未变更、长期居住公房但后续自行买房搬出。在原口径下,弟弟家庭独占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应当无任何争议。但新口径下,法院则趋向于认定户籍人口均不属于同住人,哥哥有望分得适当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即在新口径下,长期在公房中空挂户口者反而可能获得部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三、独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更为困难。

更有甚者,在实际案例中已有如此裁判:在原有裁判口径下必然符合公房同住人认定资格的当事人,即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拆迁安置、在本市无任何其他住房的户籍在册人口,仅因公房被征收时将公房对外出租而自身家庭在外租房居住(即以租养租方式)而被排除出公房同住人,最终与其他曾获福利分房的空挂户口人员均分公房征收补偿利益。显然,新的裁判口径更加注重在户籍在册人口中平衡公房征收补偿利益,避免以往将全部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判予一人或一个家庭的情况发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后,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不同于以往通过案例白皮书、研讨会、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裁判口径,本次裁判口径的变化似乎并未以任何明文形式予以公布,但在众多实务案例及裁判文书中又能切切实实地感受到此次裁判口径的显著变化。

那究竟此次裁判口径的变化会带来怎样的社会效果,这还有待于后续更多的实务案例予以证明。

声明:

本文为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潘律法苑,并不得作为盈利性用途。

本文所提供信息仅供参考之用。本文作者毋须以任何方式就任何信息传递或传送的失误、不准确或错误对读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