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报表里有几千万元应收货款,持股一方却说客户都没钱,账面数字没有意义。另一方不认可:既然货已经卖出去,这些钱为什么不能算进股权价值?一谈离婚财产,两个人便围绕同一张报表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假设遇到这样的情况,我更建议把大额应收款拆开核对。账上有余额,不等于同额现金已经在手里;暂时没有收到,也不等于债权已经毫无价值。真正需要弄清的是交易是否真实、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判断回收风险的材料是什么。
先确定在讨论哪一部分财产
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客户欠公司的货款,通常属于公司的债权,不能因为夫妻一方持股,就直接把其中一半当成另一方可以向客户领取的款项。
离婚案件中,还要先核对股权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双方约定及相关财产性质,再研究需要分割的具体权益。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分割有相应规定,但不是凡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股权及公司全部资产,都可以直接按同一种方法处理。
如果正在评估相关股权价值,应收款质量可能影响公司资产状况或经营判断。因此值得查,却不能跳过公司负债、其他资产和估值方法,只拿应收款总额乘一个持股比例,再机械除以二。
把总额拆成能核对的交易
先取得相应明细,看看欠款人、合同、到期日、原始金额、已收金额和剩余金额能否对应。大额项目应优先核查,尤其是长期没有变化的余额、突然增加的关联方欠款,以及临近争议时出现的大额冲销。
每笔应收款后面,应尽量找到合同、订单、交付、验收和对账材料。只有开票记录,未必足以解决是否实际履行、是否存在退货或质量争议的问题;只有内部记账,也不意味着对方已经确认全部债务。
还应注意同一客户有多笔业务的情况。有些回款可能被记入另一项目,有些款项可能由第三方代付。不能把不同明细相加以后,又把已经收回的部分重复算在未收余额里。
逾期多久,要与争议原因一起看
账龄能提示风险,但不应独自决定价值。逾期几个月可能是正常结算延迟,也可能已经出现严重争议;挂账多年仍有有效担保和实际分期回款的,与长期失联、没有履行凭证的情况也不相同。
可以核对客户是否提出过质量扣款、抵销、退货等主张,有无明确还款安排,公司是否催收、起诉或申请执行。已经取得判决,与已经拿到执行款仍然是两件事;终结本次执行等程序状态,也应结合原因和财产线索理解,不能只看一个标签。
涉及诉讼时效、担保期间或者其他期限,应交由具体法律分析处理。不要仅凭财务写了“超过三年”就一律判断债权消灭,也不要因为账面始终保留余额便认为权利当然没有风险。
说收不回来,需要哪些依据
可以请持股方说明,判断损失的材料形成于什么时间。是客户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还是只听业务员说经营困难?有没有债务确认、偿付计划、公开执行信息或其他可核对材料?这些证据与相关估值时间点是否一致?
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收款减值涉及相应会计规则和专业判断。已经计提损失准备,不等于法律上的债权自动消灭;没有计提,也不能由此保证能够全额回收。还应核对企业实际适用的会计制度,不能把同一套处理直接套给所有公司。
如果一方怀疑借坏账做低价值,可以要求说明计提依据、历年口径及变化原因。变化发生在离婚前后值得核实,却不能仅凭时间接近就认定造假。是否有新的客户风险信息、是否确实发生经营变化,同样需要纳入判断。
关联方欠款,更要追问真实关系
欠款人是亲属控制的企业或关联公司时,应查清原交易、付款安排和后续资金流向。不能因为是关联方就认定必然能收回,也不能因为双方关系密切就直接推定虚构债权。
如果存在长期不催收、突然减免、转移给其他主体或者变更结算方式的情况,应把相关决议、协议和凭证列出来,核对为何这样安排、由谁作出决定,以及对公司权益有何影响。
企业内部存在争议,可能需要进一步研究公司层面的请求和程序;不能仅靠夫妻之间的一份分割约定,替公司处分其对外债权。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考虑。
后续回款重要,但不能混用时间
评估报告应说明基准日、资料范围和采用的假设。对某一笔应收款,可以核查基准日后是否实际收到款项,这有助于进一步理解相关风险,但如何反映到估值中,应由评估人员结合具体方法和规则说明。
不能一面采用某个时点较高的资产数据,一面又选择另一个时点较低的债务数据。后续回款到底提供了对原状况的新证据,还是反映后来发生的变化,也不宜由当事人凭有利与否随意选择。
如果款项确已收回,还要核对入账账户与对应债权,避免仅凭一张金额接近的流水认定同一笔债务结清。回款进入公司以后,也不会自动变成夫妻个人账户中的可分现金。
拿不到资料时,把请求写具体
非股东配偶不因婚姻关系就当然享有公司全部账册的查阅权。可以先整理已掌握的报表、往来线索及争议清单,在案件程序中研究适当的调查取证、资料提交或评估申请,并说明材料由谁控制、与分割争议有何关联。
与其笼统要求“查公司所有账”,不如明确到某年度某几家客户的应收款明细、相应交易凭证和回款记录。涉及商业秘密的,提出必要的保护安排,既有助于核实,也能减少无关信息扩散。
如果进入评估程序,应关注资料缺失是否影响结论、报告是否说明限制条件,以及对大额异常应收款采用了什么判断。法律上能否主张债权、会计上如何反映损失、评估中如何确定价值,各有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能用其中一个结论包办另外两个。
企业家离婚中的股权估值,难点常常就在这些明细里。核对应收货款,不是把它全部算成现金,也不是听见“收不回来”就全部归零。把交易、回款、风险依据和估值时点放在一起,才有可能让财产讨论建立在较为完整的事实之上。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法律及核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公司法第三条;财政部有关应收款减值会计处理的公开文件。官方文本来源: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网站。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