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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的想法,实在让人无语。改他人志愿,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情,还真有人干。特意报复某个人,多少还有点道理;结果出于妒忌,一上来就改七个(我怀疑是把能改的都改了),实在是没处说理。
我一直觉得,偷改高考志愿,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多少有点硬往上凑的意思。但这一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后果很严重。仅仅民事赔偿,震慑作用确实不足,上刑事,也是好事。个人认为,有机会或许可以考虑推进专门的刑法条目。
班主任在群聊里发准考证,操作确实不算规范。但引发这样的后果,在我看来,挺无妄之灾的。一个个找对应的账号私发也挺累的,还不见得都加过,直接发群里,也可以理解。其实我觉得,直接发实体准考证就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发照片。谁能想到,班里能有这么奇怪的人。而且,一般而言,初始密码都是规律性的,猜也能猜出来。
法院认定,罪犯和学校都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理解。班主任个人不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也很正常。她的失误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哪有让个人赔偿的?这个案子,几万块,个人好歹还赔得起,金额高点的商业案例,一个失误造成的损失很可能远高于员工个人的赔偿能力,都要个人赔,得给多高的工资啊?
至于,学校是否按照内部规定,对班主任进行处理,则是另一回事。
顺便,我不清楚,赔偿金额是怎么认定的。但从情感上讲,我以为,总额四万,多少还是便宜了点。最关键是,浪费了年轻人的时间,这是最可宝贵的青春。
如果说有什么值得我们普通人吸取的教训,那就是,默认密码一定要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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