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清晨,福冈市西区的天还没完全亮。
2026年2月22日,凌晨五点多,街上几乎看不到人影。一名26岁的女子独自走在人行道上,跟平常没什么两样。她不知道的是,身后有一双眼睛已经盯上了她。
一个46岁的男人突然从背后扑上来,一只手死死箍住她的身体,另一只手里握着一把刀。刀锋就在她眼前,紧跟着是一句让人头皮发麻的威胁:敢看我的脸,我就直接捅死你。
这个男人叫今村宪志,住在同一个区,是一家建设公司的役员。说白了,就是企业高管。
他死死控制住这名素不相识的女子,不允许她抬头,不准她呼救,强行把她拖到了附近一个停车场。到了停车场,噩梦才真正开始。他掏出刀,直接挑断了女子的文胸带子,就在这个半开放的空间里,对这名女性实施了性侵。整个施暴过程持续了大约四十分钟。
四十分钟。那不是四分钟,不是“一时冲动”四个字能糊弄过去的时间。一个人被刀架着,被威胁不准看对方的脸,被控制到连呼救都不敢。那种恐惧,没有经历过的人很难真正体会。
完事之后,今村宪志跑了。跑的时候还顺手带走了受害者的内衣。女子脱险后第一时间报警,跟警察说“被控制住了,内衣被偷了”。警方调取周边监控,顺着线索追查,同年3月中旬将今村宪志逮捕。
事情到这儿,一个正常的犯罪者该做的是认罪伏法。但今村宪志偏不。
落网之后面对审讯,问他为什么拿走受害者的内衣,他含含糊糊说记不清了。然后他抛出了那套精心准备的说辞——说自己作案前服用过兴奋剂,是药物让他神志混乱,失去了判断力,才“控制不住”犯下大错。言下之意,你们别怪我,怪药。
结果警方一查,不光案发时他用了,家里还存着这类违禁药物。于是除了性侵的罪名,又追加起诉了他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使用和持有两项。
到了法庭上,辩护律师还在坚持这套逻辑,说药物严重削弱了被告的分辨能力,请求法庭从轻发落。
法官没买账。
福冈地方法院的法官把案发前后的细节一条一条摆出来看。行凶的时候,他特意威胁受害者不许看自己的脸——这说明他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清楚地知道不能让对方记住自己的长相。作案结束后,他立刻快步跑离现场——这说明他具备了逃避追捕的判断力。一个真正因为药物完全丧失理智的人,会有这种缜密的现场意识吗?
法院最终认定,今村宪志作案时头脑清醒,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不存在所谓的“心神耗弱”状态。判决书里写得毫不客气:被害人的尊严被践踏,这是卑劣且恶劣的犯行。长期实刑不可避免。检方原本建议判八年,法院最终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六年。说多不多,说少不少。但比起量刑数字,这起案子更值得说透的,是今村宪志那套“药物免责”的逻辑。
这套逻辑在日本刑事审判中并不新鲜。日本刑法第39条规定,心神丧失者的行为不予处罚,心神耗弱者的刑罚应当减轻。这条规定的本意是保护那些真正因精神疾病而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体现的是现代刑法的责任主义精神。但问题在于,总有人想把它当成一张万能的挡箭牌。
药物、酒精,这些东西确实能影响人的判断力,这是医学事实。但法律上要认定一个人因为药物而“心神耗弱”,门槛相当高。日本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确立的标准是:犯行时,行为人的全人格是否被幻觉、妄想所支配。注意,是“全人格被支配”,不是“有点上头”“脑子有点乱”就能算的。
更关键的是另一个法律原则——原因自由行为。一个人明知道使用违禁药物可能导致自己失去控制,仍然选择使用,那么由此引发的犯罪行为,责任理应由本人承担。你自愿把自己灌醉,然后开车撞了人,能怪酒吗?你自己决定碰违禁药,然后拿着刀去性侵别人,能怪药吗?
说白了,明知违禁仍然使用,后续犯下的罪行,没有理由让药物替你背锅。
还有一层信息需要点出来。今村宪志的身份,是建设公司的役员。在日本,役员相当于公司的高管层,收入稳定,社会地位不低。放在日常语境里,这种人走在街上,西装革履,体体面面,没人会把他和“持刀性侵”四个字联系在一起。
但犯罪从来不挑身份。体面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这些外在标签跟一个人内心是否阴暗、是否会对陌生人施加暴力,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今村宪志在庭审中不认罪、不悔罪,搬出药物来给自己找台阶下,恰恰说明他很清楚自己做了什么,也很清楚这件事的后果。他缺的不是判断力,是底线。
再说回受害者。一个26岁的女性,凌晨五点多走在路上,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没有人有权利因为别人独自出行、因为时间太早、因为路上人少,就对其实施暴力。犯罪的责任永远在犯罪者身上。
但这起案子确实也让人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问题:日本警察厅公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日本性犯罪相关的检举件数持续处于高位,而内阁委员会披露的性犯罪再犯率约为13.9%。换句话说,每七个因性犯罪被处理的人里,就有一个会再犯。这不是要制造恐慌,而是提醒一个基本事实:性暴力不是偶发的“失控”,它背后有可识别、可预防的行为模式。
日本这几年在性犯罪立法上做了不少动作。2023年7月施行的改正刑法,把原来的“强制性交等罪”改成了“不同意性交等罪”,处罚范围扩大到了男性受害者,也把酒精、药物影响、地位利用等八种让受害者“难以形成或表达不同意”的情形明确列为处罚要件。这个改动意味着,法律不再要求受害者必须证明自己激烈反抗过——恐惧到无法动弹、因为药物而无法拒绝,同样构成犯罪。今村宪志被以“不同意性交等罪”起诉并定罪,正是这套新法框架下的实践。
立法在进步,但立法不能替代社会的警觉。清晨和深夜的街头安全,归根结底需要的是更密集的巡逻、更完善的监控覆盖、更畅通的报警渠道。而在个人层面,女性在行人稀少的时段独自行走时,尽量选择光线明亮、有沿街店铺的路线,把耳机摘掉,留意身后的脚步和动静——这些不是“受害者有罪论”,而是面对现实风险时最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更重要的是,万一遭遇危险,优先保全性命,脱身后第一时间报警。今村宪志案能迅速破案,靠的就是受害者报警之后警方调取监控快速锁定目标。
这起案子从发生到宣判,前后不过半年多。但它暴露出的东西值得更长时间地想一想。一个企业高管,在清晨的街头,对素不相识的女性持刀施暴四十分钟,事后试图用药物给自己开脱。法院没有纵容这套说辞,六年实刑判了下去。
判决书里有一句话说得很好:被害人的尊严被践踏。这句话的分量,比六年这个数字重得多。犯罪的性质不会因为犯罪者的社会身份而减轻,药物更不可能成为免除罪责的理由。这一点,法律说清楚了。接下来要做的,是让整个社会也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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