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既关系生态环境,也关系船舶日常运营。一份文书、一批燃油、一处排放管路、一次供受油作业,看似都是“小事”,却是防污染工作的重点。
一江清水,需要每一艘船舶共同守护,这四个船舶防污染的小细节千万别忽视。
防污染文书,不能“随便填”
防污染文书不是为了应付检查,而是船舶防污染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法规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压载水等排放及操作,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 船员怎么做?
及时填、如实填、规范填。
重点核对:
✅作业时间、地点是否准确✅污染物种类、数量是否与实际一致✅接收单证与记录簿是否相互对应✅相关文书是否按规定保存
船舶燃油含硫量,别让“油品”
成为污染源
加油时,大家首先关注的是:“加了多少吨?”
却容易忽略:“这批油的含硫量符合要求吗?”
法规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
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船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根据《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
其中,《船用燃料油》(GB 17411—2015)第1号修改单规定,内河船用燃料油硫含量限值为10 mg/kg,即0.001%(m/m),该修改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船员要注意
燃油供受后,及时核对:燃油种类、数量、密度、含硫量等信息。并按规定留存:燃油供受单证+燃油样品。
《广西水上船舶供受油作业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供受油作业结束后,供油单位应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受油船舶应在《油类记录簿》或相关法定文书上如实做好相应记录。
供油单位和受油船舶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三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燃油取样、快速检测或者送实验室检测等方式检查船舶燃油硫含量。
海事执法人员对船舶燃油的含硫量进行取样
含硫量检查结果
生活污水、油污水直排管路:
盲断、铅封不能“动”
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直排管路已经进行了盲断或者铅封。
有人觉得:“只是一个铅封,拆了再装回来应该没事。”
千万别这么做!
法规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确: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有毒有害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船员怎么检查?
重点看“三个有没有”:
铅封有没有破损、脱落;
管路有没有擅自改动、私接旁通;
阀门有没有擅自恢复。
发现铅封异常,不得擅自重新铅封或者恢复排放,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处理。
小小一枚铅封,守住的是西江清水。
海事执法人员进行直排管路铅封
海事执法人员进行直排管路铅封
生活污水直排管路铅封照片
鼓励船舶结合自身实际实施生活污水直排管路盲断、铅封,从源头切断违规排放通道,彻底消除生活污水污染隐患;污染物做到船上储存、分类收集、岸上交付、闭环处置,让污染物“有地方存、有单位收、有去处”
燃料供受作业:油进舱了,防污染工作还没结束
加油船靠泊、接管、开始供油。大家都盯着油量,却容易忽视:
甲板排水孔有没有封?阀门有没有关?现场有没有专人值守?
法规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燃料供受等作业,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燃料供受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船员要注意:作业前有准备、作业中有监护、作业后有检查。
✅作业前:检查管路、阀门,封堵甲板排水孔,按规定布设吸油毡、消方设备,落实防污染措施,观测天气,恶劣天气不得冒险开展供受油作业。
✅作业中:专人值守,密切关注输油管路、阀门及作业情况,防止跑油、漏油。
✅作业后:规范关闭阀门、收解输油软管,防止残油泄漏。
守护西江,从每一个细节做起
1
一份规范填写的防污染文书
2
一批符合要求的船舶燃油
3
一枚完好无损的管路铅封
4
一次规范有序的燃料供受作业
都是船员守护西江生态环境的实际行动。
来源 | 贵港海事局
审核 | 魏月星
责编 | 徐碧苑
编辑 | 钟子然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