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2周岁的儿童擅自骑行上路,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十级伤残。家长以“孩子年纪小不懂事”为由拒赔,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7日15时53分,在浏阳市集里街道花炮大道226号前路段,9岁儿童刘某某骑自行车沿道路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向右转弯横穿机动车道。恰逢聂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戴某某沿该路段右侧车道同向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5年9月1日,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骑行非机动车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便突然猛拐,且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聂某某无证驾驶未年检车辆、违规载人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次要责任;戴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2025年9月3日,刘某某的监护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并向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书面复核。2025年9月22日,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维持上述认定。
此次事故导致聂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聂某某遂将刘某某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审理初期,被告监护人陷入“孩童无责”的认知误区,认为孩子年纪尚小不懂事,且事故双方均受伤,因此无需承担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诉求均不认可,双方矛盾陷入僵持。
承办法官与双方代理人从法、理、情多维度开展调解工作,向被告监护人明确释法:年龄从来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儿童对危险的判断能力不足,家长更应尽到监管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经过法官反复释法明理,被告监护人逐步纠正了错误认知,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条件较为特殊,原告也秉持包容态度主动作出人道主义让步。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的监护人于当日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000元,双方约定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权利义务纠纷。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孩子小就不用担责”是部分家长的认知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低龄儿童对交通规则的认知不足、对突发状况的处置能力有限,独自在公共道路上骑行,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安全隐患。本案中,监护人放任未满12周岁的儿童独自在道路上骑行,未尽到监护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务必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严禁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公共道路上骑行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源头防范交通事故风险。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人,行经辅道、居民区周边等路段时,注意减速慢行、留意路况,提前预判突发状况,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道路通行安全。
来源:浏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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