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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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二审实务中,很多当事人或律师会遇到,上诉状已经按期提交、固定了上诉请求,但开庭时发现遗漏诉求的情形。

那么,上诉状未提出,当庭增加上诉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否审理?

最高院在《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1.不应将《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3.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确立三大核心规则:

1. 15日上诉期规制的是“上诉权行使”,而非“上诉请求内容”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十五日上诉期限,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启动二审程序、阻止一审判决生效,并不限制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细化、完善、增加上诉请求。不能机械认为,上诉状提交后,诉求内容就彻底固化、不能变更。

2. 未超出原审诉求范围的当庭新增请求,二审可依法审理

只要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完全落在一审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内,不属于全新独立诉讼请求、不属于新反诉,二审审理不会造成对方当事人突袭抗辩、不会剥夺对方程序权利,法院可以准许并依法审理。

3. 补齐诉讼费、保障答辩权,即可实质性审理

上诉请求对应案件受理费,当庭新增诉求后,上诉人依法补缴诉讼费、法院保障被上诉人充分答辩、举证权利的,审理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程序瑕疵。

三、关键区分:可以审理 VS 不审理边界

✅ 二审应当审理(合法情形)

当庭增加/变更的上诉请求,原本就在一审诉讼请求之内,只是上诉时遗漏、未全部列明,属于对原审争议的继续审理,不产生新纠纷、不超出原审审理范围。

❌ 二审不予审理(违法情形)

二审新增独立的、一审从未主张过的新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二审新增反诉请求。根据民诉法解释,该类新诉求二审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必须另行起诉,二审无权直接裁判。

四、实务提示

1. 上诉务必全覆盖:上诉状起草时尽量穷尽全部不服判项,避免当庭仓促补加,减少程序争议风险。

2. 遗漏诉求补救方案:开庭发现原审范围内诉求遗漏,可当庭依据753号判例主张增加上诉请求,申请补缴诉讼费、要求法庭给予对方答辩期。

3. 对方抗辩应对:遇对方主张超期无效,可直接援引本判例观点,主张上诉期不约束诉求内容、未超原审范围、不损害对方实体权利,法院应当审理。

周军律师提醒,二审当庭增加上诉请求,只要诉求未超出原审诉讼范围、不属于全新独立请求、依法补缴费用且保障对方答辩权利,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该规则有效避免当事人因文书疏漏错失权利,助力法院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纠纷。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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