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 25 岁的年轻人,自掏 80 万给村小捐教学楼。楼没等来开学,他先等来了手铐,被羁押整整 600 天。可最后,检察院不起诉,国家反而赔了他 23 万。行善为什么会被捕?这 23 万,又说明了什么?
据公开报道,林加宏,1988 年生,广东陆丰笏底村人,在外做建材生意。2013 年,他先给村小捐了一批门窗;同年 8 月,时任教育局长提议他再捐一栋教学楼,他答应了。动工前他问手续,校长口头答复:正值教育 "创强",不用办,以后补。
2013 年 9 月开工。第二年 1 月,因占用农田、未经批准被国土部门叫停;3 月市政府批复简化校园手续,他才续建。大半年后,这栋两层、约 600 平米的教学楼主体完工,瓷砖贴好,他花了约 80 万。
2014 年上半年他停工,没再装修。他说听说有人以这栋楼申请了款项 —— 这笔钱是否存在、去了哪里,官方答复不存在私自申请,至今没有查实。此后数年,他持续在网上举报。
2018 年 1 月 18 日他被刑拘,2 月批捕,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两次开庭,没有宣判。2019 年 9 月,检方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9 月 9 日他获释,整整 600 天。
如今楼仍围蔽:鉴定为 Bsu 级、可正常使用,农转用已批、罚款已缴、招标已完成,中标方却没进场。他愿再掏 60 万,但手续不全,不敢动工。
大家最关心的,是三个问题。
第一,举报问题,怎么就成了犯罪?
《刑法》第 246 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最高可判三年。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同一条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超过五千次,或者被转发超过五百次,就属于 "情节严重"。据起诉书,他发布的相关帖文,阅读量都超过了五千次。数字够了,剩下的关键只有一个, 他做的,究竟是举报,还是捏造?
第二,检举和诽谤,边界到底在哪?
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检举权。但检举,是把线索交给有权机关;诽谤,是明知没有此事,仍然故意编造、公开散布,败坏他人名誉。举报内容最终没查实,不等于举报人就是罪犯 , 主观上有没有捏造的故意,才是分水岭。本案最终,检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作出不起诉。这一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再追究。
第三,既然不起诉,为什么还赔 23 万?
这是本案最值得琢磨的地方。《国家赔偿法》第 17 条规定:公民被逮捕后,又被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取得赔偿。而当初,检察机关曾依据该法第 19 条拒赔,19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赔。赔偿条款和免责条款,似乎都对得上。
案件走到汕尾中院。中院的终局判断是:下级机关拒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最终,人身自由赔偿金 20805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万元,合计 238050 元。
这 23 万不是恩惠,是法律对错误羁押的一次正式认账。它也提醒办案机关:抓人要谨慎,追责要负责。
十二年前,一个年轻人想让村里的孩子坐进明亮的教室;十二年后,教室还在等它的第一批学生。
这件事王律师想说句话。对行善者:善意可贵,手续先行 ,哪怕捐钱捐楼,也要先签书面协议、先问清用地规划,让好心走在明处、走得稳当。对我们每个人:别因为路曲折,就收起善意。法律还给了他清白,也给了他赔偿,这说明正义或许会慢,但账本一直在。
楼可以等,人心不能凉。愿那栋教学楼,早日响起读书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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