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过期食品、依法索赔,本是消费者维权的一种方式。但如果把“投诉举报”当成筹码,恶意分单、组团索赔、索要远超法定标准的钱财,就可能从“维权”滑向“敲诈勒索”。
江苏无锡这起二审案件,就给职业索赔划出了一条清晰边界。
案情:专门购买过期食品,向超市索要钱财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飞从2016年起,就以“帮超市检查商品是否过保质期”为名,按月向无锡多家超市收取钱款。法院认定,这笔钱共计18.35万元。徐某飞与这些超市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劳务关系。所谓“检查费”,实质上是超市被迫交纳的“保护费”。
2017年12月起,徐某飞又纠集王某东、王某成、王某军等人,并形成相对固定的分工。王某东联系仲某强,王某成联系李某军。他们到无锡、江阴、宜兴、泰州、靖江、常州等地的超市,专门寻找过期商品,然后分单购买。之后,由徐某飞主导,利用超市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心理,以投诉举报、不赔钱就不撤诉等相要挟,向超市索要钱财。
他们的作案手法比较固定:先踩点寻找刚过期或即将过期的商品,再多人分单购买,避免单张小票金额过高;随后向超市开出高价索赔,如果超市不答应,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等超市害怕被处罚后,再以“赔钱就撤诉”“不赔就继续举报”施压,最终迫使超市支付钱款。
例如,2017年12月,王某军到华润万家无锡政和店购买过期阿华田,索赔1000元未果,徐某飞带其投诉,经调解获赔600元;徐某飞还提出赔2万元就撤诉,后双方以7000元调解。又如,2018年7月,徐某飞等人在某超市分单购买24盒过期酸奶,索赔24000元,最终索得17200元。再如,2018年8月,王某东、仲某强在某超市购买14袋过期年糕,徐某飞、王某东索赔10000元,最终索得10000元。
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徐某飞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王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王某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徐某飞、王某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为什么认定是敲诈勒索,而不是正常维权?
这起案件的关键,不在于“能不能打假”,而在于“怎么打假”。
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主要看几点:
有非法占有目的
徐某飞等人并不是普通消费者。他们有组织、有分工,多次、多地、多人分单购买过期商品,目的不是净化市场,而是通过索赔牟利。索赔金额远超合理范围
他们往往先开高价,再以“不赔就投诉”“不赔就不撤诉”施压。大部分索赔金额远远超过食品安全法所保障的消费者权益范围。使用了要挟手段
超市怕被行政处罚,他们就利用这种恐惧心理,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不撤诉相威胁,迫使超市给钱。“知假买假”不等于当然合法
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不保护以维权为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行为。合理索赔可以,滥用权利、超额勒索不行。
结合本案,可以总结出几条“红线”。
1. 权利基础不真实,或明显滥用权利
正常维权的前提是:确实购买了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索赔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如果没买商品、虚构事实,或者明知商品刚过期,仍恶意分单、大量购买、垒高单数,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甚至否定“消费者”身份。
2. 索赔金额明显超出法定标准
《食品安全法》确实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但这一条款是保护食品消费者的特别条款,不是“发财工具”。如果开价几千、几万,远超法定赔偿,再以举报相威胁,超额部分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3. 把投诉举报当成要挟筹码
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是合法权利。但合法权利不能变成威胁工具。
比如:
“不赔钱就不撤诉”;
“不交钱就天天举报”;
“不给封口费就让你被处罚”;
“花钱买平安,否则继续投诉”。
这些话语一旦与索财结合,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中的“要挟”。
4. 有组织、多次、跨区域实施
单次、偶发的消费纠纷,通常更接近民事维权。但如果形成团伙,有主犯纠集、分组行动、统一分赃,多次针对不同商家实施,性质就会变化。
本案中,徐某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正是根据组织性、次数、金额和分工来定罪量刑。
5. 收取“保护费”“检查费”“月费”
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务关系,却按月收钱,承诺“帮你查过期”“不找你麻烦”,这已经不是维权,而是典型的敲诈勒索。
本案第一部分18.35万元,法院就认定属于这种“保护费”。
6. 商家因恐惧而给钱
敲诈勒索罪要求被害人因威胁、要挟产生恐惧心理,并因此处分财产。
如果商家给钱,不是因为自愿赔偿,而是因为害怕被处罚、被反复投诉、影响经营,那么这种“赔偿协议”“调解协议”并不能掩盖敲诈勒索的本质。
合法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边界在哪里?
消费者可以做的:
真实消费,保留购物小票、商品、照片等证据;
依法主张法定赔偿;
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
在合理范围内协商解决。
危险信号:
恶意分单、多人组团、垒高索赔单数;
开高价再“调解”;
以举报、曝光、不撤诉相威胁;
有组织、多次、跨区域针对多家超市;
收取“月费”“保护费”“检查费”。
对商家来说,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下架过期商品,保留证据,不要轻易支付超额“封口费”;认为被敲诈的,应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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