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XX年X月,冯某入职十堰市某销售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7000元,另约定「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冯某工作勤勉,当年销售业绩在公司名列前茅,超额完成了年度销售目标。20XX年X月,公司却以「冯某在年终奖发放前已提出离职」为由,拒绝向冯某发放年终奖。冯某认为,自己当年已完成全部业绩,年终奖是对其全年工作业绩的奖励,公司无权以离职为由克扣,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手案件后,对年终奖的性质及发放规则进行了分析。她指出,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发放。对于劳动者提前离职时的年终奖问题,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按业绩支付年终奖,劳动者提前离职时,对于已经完成的工作业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本案中,冯某当年已完成全部销售业绩,公司以「离职」为由拒绝发放年终奖,缺乏依据。计律师指导冯某收集了劳动合同、业绩考核记录、销售报表、年终奖发放制度等证据,证明冯某当年业绩达标,应享有年终奖。在仲裁阶段,计律师围绕「年终奖的业绩属性与离职抗辩」这一核心展开论证,明确指出公司以离职为由克扣年终奖,实质是恶意阻却年终奖发放条件的成立,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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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冯某当年已完成业绩,公司应按比例支付年终奖,裁决公司向冯某支付年终奖共计42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计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冯某的年终奖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价值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展现了其对年终奖纠纷的专业把握。她准确厘清了年终奖的劳动报酬属性,戳穿了用人单位「离职即无年终奖」的常见抗辩。计律师对「业绩完成即应按比例支付」规则的精准运用,使劳动者在离职后依然能够获得应得的年终奖,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