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22年11月25日,县政府作出《关于某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具体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现决定对该小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县政府临时组建的该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45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收补偿方案》,主要内容为:房屋补偿金额将在选定评估机构后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范围包含建筑物和附属建筑物。”《征收决定》在当地报纸上公布。
孙某位于该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改造工程指挥部测量孙某的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以此时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房屋补偿金额为30万元。经多次协商,孙某未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
2022年12月20日,改造工程指挥部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某建筑公司受改造工程指挥部的委托,对孙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在拆除孙某的房屋时,该建筑公司未对房屋内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也未登记记录,造成屋内物品丢失。
孙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损失50万元、屋内财物损失5万元、房屋被拆除后的租房费用2万元。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发布)
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26条第1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问 题
1 《征收决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2 本案的被告如何确定?
3 强制拆除孙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 请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中规定的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若孙某对补偿协议提起诉讼,请分析该诉讼的性质。
5 本案中,屋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6 孙某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征收决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征收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本案中,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县政府行使行政职权对该小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影响该小区居民权益的单方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本案的被告如何确定?
被告为县政府。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强制拆除行为,虽是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该建筑公司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属于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5款和《行诉解释》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组建改造工程指挥部的县政府为本案的被告。
3.强制拆除孙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应由县政府作出对孙某房屋的征收决定,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本案中,改造工程指挥部无权自行强制执行,其委托建筑公司强制拆除孙某房屋的行为的主体不合法。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孙某未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改造工程指挥部就委托该建筑公司强制拆除孙某的房屋属于程序违法。
4.请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中规定的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若孙某对补偿协议提起诉讼,请分析该诉讼的性质。
(1)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第1款中规定的补偿协议,其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内容涉及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属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条的规定,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2)对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对行政协议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于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此,对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
5.本案中,屋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由县政府承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孙某本应对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屋内物品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该建筑公司在拆除孙某的房屋时,未对房屋内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也未登记记录,造成屋内物品丢失,这属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孙某无法举证的情形,应当由被告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6.孙某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对被拆除房屋损失50万元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孙某房屋拆除时的市场价格为30万元,根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按照损害发生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即30万元计算损失,因此,孙某提出的赔偿房屋损失50万元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对屋内财物损失5万元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孙某主张的屋内财物损失5万元属于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根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3)对房屋被拆除后的租房费用2万元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孙某提出的房屋被拆除后的租房费用2万元属于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和《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9条第4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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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儿们做对了吗?有哪里不懂,可以互相讨论
点个“在看”答应厚厚拿下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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