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北京密云典型的征收拆迁过程中未达成补偿协议即强制清除地上物的案件。王某之母杨某(已故)系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村民,其家庭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在该村东侧承包土地,投资修建鱼池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后因政策变化改种农作物并建设配套设施。2023年10月,某镇人民政府在未与王某家人协商、未告知、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以实施“镇域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某区域裸地绿化工程”为由,强制清除、毁损案涉土地上的鱼池及全部地上物。杨某于2024年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被裁定驳回起诉。杨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杨某因病去世,其女王某参加诉讼。高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初步证明其与被诉强制清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鉴于王某已以某镇政府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且一审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已无提起再审的必要,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文完整拆解征收强拆案件中再审纠错、重新立案、继承人参加诉讼、行政赔偿维权全流程,为遭遇类似情形的被征收人提供权威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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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案件背景及过程

王某系杨某与王某某之女,三人均系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村民。王某某依法在本村承包了位于村东侧的土地,投资修建鱼池和养殖配套设施从事鱼池经营。后因养殖政策变化等原因,经与村委会协商同意后,王某家人继续在该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种植玉米、天麻、红薯、杏树、桃树、柏树、杨树等农作物,并建设了养殖、种植配套设施、附着物等地上物便于经营管理。王某及家人对涉案土地建设投资巨大,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一直在该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直至2023年10月被强制清除之日,系其家人的主要生活来源。王某某已于2019年9月去世。

在王某父母合法经营上述土地期间,该土地及地上物在2023年被列入了密云区某镇镇域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某区域裸地绿化工程范围之内,并对该土地实施绿化工程。但在2023年10月,某镇人民政府在未与王某及家人协商,亦未告知王某及家人,更未经王某及家人同意的情形下,为实施上述绿化项目,擅自强制将上述土地的鱼池及地上物清除、毁损,并开工建设,实施绿化工程,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王某母亲杨某在2024年依法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密云区法院作出(2024)京0118行初120号行政裁定,驳回了杨某起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3行终1667号行政裁定维持了一审裁定。杨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为(2025)京行申1746号。再审审理过程中,杨某于2025年9月16日去世,王某系杨某的法定继承人,经再审法院审理沟通,本案应当由密云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继续实体审理。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 王某及其家人为了更专业、有效地维权,在强拆发生后及时咨询并委托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案件。

2. 2023年10月强拆发生后,王某及其家人在律师团队指导下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保留报警记录作为证据,同时对强拆前、强拆中、强拆后的现场状况进行了全面拍照、录像,固定了关键视听资料。

3. 律师团队向某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密云区某镇镇域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某区域裸地绿化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标(成交)信息》等文件,确认案涉土地已被纳入法定绿化工程范围,锁定项目启动时间和实施主体。

4. 律师团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获取了《某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村杨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确认镇政府自述“信访人反映地块在项目绿化范围内,且属某村集体所有”,为后续确定被告主体、锁定强拆违法事实留存了有力证据。

5. 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具体实施强制清除行为的某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于2023年10月强制清除、毁损原告位于某村东侧土地上鱼池及全部地上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6. 一审、二审阶段,律师团队提交了户口簿、身份证、农村村民房屋变更证明书、承包协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标信息、处理意见、强拆前后照片及视频、报警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杨某与被诉强制清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7. 律师团队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要证据不足,影响案件公正审判,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及一审裁定,依法提审或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8. 再审审查期间,杨某因病去世,其女王某表明参加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高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初步证明杨某与被诉强制清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鉴于王某已以某镇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重新提起诉讼,本案已无提起再审的必要,遂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9. 高院裁定作出的同时,一审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王某可据此主张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主张鱼池及地上物损失、树木青苗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各项赔偿。

(三)双方核心理由

1、原告代理律师拓夫征拆律师团队理由

一是涉案地块已由某镇人民政府启动正式绿化工程项目,某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镇政府自述“信访人反映地块在项目绿化范围内,且属某村集体所有”,且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标信息均显示镇政府为采购人,足以认定某镇人民政府是强制清除行为的实际组织实施主体。

二是杨某及王某家人与被诉强制清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王某家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在该土地上承包经营,投资修建鱼池、种植农作物、建设配套设施,长期占有并使用,系其家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杨某作为王某某的配偶、王某作为杨某的女儿,均系案涉土地地上物的合法权利人,与被诉强制清除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是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清除行为的合法性。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土地清除时的腾空状况,且未将相应补偿款项支付给王某家人;被告未提交任何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其清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2、被告某镇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主张信访人杨某是某镇某村村民,其配偶王某某于1986年承包某村东侧地块建设鱼池,合同期限15年,合同期已满,期满后某村村委会收回该地块,收归集体所有。某镇为做好空气污染防治工作,于2023年实施了镇域生态治理项目,该项目纳入密云区财政局财政预算,项目建设内容为在某村东部分区域实施绿化工程,前期镇政府聘请设计公司同某村村委会进行了实地踏勘和项目设计,地块在项目绿化范围内,且属某村集体所有,不存在强占土地行为。主张被诉清除行为系由某村村委会组织实施,镇政府仅派员协助开展调查、踏勘、设计工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基础信息

· 审判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物行政诉讼

· 案号:(2025)京行申1746号

· 再审申请人:王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之女,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村民)

· 被申请人:北京市密云区某镇人民政府

· 主要承办律师:闫争光律师(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 诉讼核心诉求:撤销二审裁定及一审裁定,依法提审或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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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王某与被诉强制清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高院认为,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初步证明杨某与被诉强制清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王某家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在该土地上承包经营,投资修建鱼池、种植农作物、建设配套设施,长期占有并使用,系其家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杨某作为王某某的配偶、王某作为杨某的女儿,均系案涉土地地上物的合法权利人。原审裁定认定杨某与被诉强制清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影响案件公正审判

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要证据不足,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王某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农村村民房屋变更证明书、承包协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标信息、处理意见、强拆前后照片及视频、报警记录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杨某与被诉强制清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

(三)重新立案后已无提起再审的必要

高院认为,鉴于本案再审申请审查过程中,王某以某镇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重新提起诉讼,本案已无提起再审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该裁定实质上为重新启动一审、进行实体审理扫清了障碍,王某可通过重新立案的诉讼程序主张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

(四)再审程序中的继承人参加诉讼规则

高院认为,杨某在再审审查期间因病去世,其女王某表明参加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继承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王某作为杨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承继杨某的诉讼地位,继续主张案涉土地地上物的合法权利。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征收强拆案件中利害关系的认定规则

在征收强拆案件中,被征收人是否与被诉强制清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决定其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被征收人长期占有、使用案涉土地,投资修建地上物,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系其家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应当认定其与被诉强制清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要点2:再审程序中继承人参加诉讼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在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参加诉讼,承继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继续主张合法权利。再审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保障继承人的诉讼权利。

要点3: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强制清除案件中,被告必须提交清除行为有合法依据、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据。被告不能证明清除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违法。

要点4:再审纠错与重新立案的法律价值

强制清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有权以此生效判决为依据,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并在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决定或决定不服时,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地上物损失、树木青苗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各项赔偿。再审程序中,高院认定原审裁定存在不妥之处,为重新启动一审、进行实体审理扫清了障碍,是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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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拓夫征拆律师团队总结被征收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把“证据防线”建在强拆之前,而不是强拆之后

很多被征收人习惯在强拆发生后才开始找证据,但此时土地已被推平、地上物已灭失,取证难度成倍增加。拓夫律师团队建议,在征收项目启动初期就应主动建立“证据防线”。一是对承包地、宅基地及地上物进行系统性影像固定,不仅拍摄全景,还要拍摄树木品种、数量、鱼池结构、房屋附属设施等细节,并标注拍摄时间、地点。二是对征收过程中的每一次沟通、协商、通知进行录音或书面记录,尤其要固定对方关于项目主体、补偿标准、清除时间等关键陈述。三是妥善保管土地承包协议、户口簿、身份证、权属证明等基础材料,建议制作复印件并另行存放,避免因强拆导致原件灭失。证据防线越靠前,后续维权的主动权越大。

(二)强拆当日:报警、录像、保人,三件事同步做

强拆当日往往场面混乱,被征收人容易陷入情绪对抗,反而忽略关键动作。拓夫律师团队建议:第一,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出警并记录现场情况,报警记录是证明强拆时间、强拆主体、现场状况的重要证据。第二,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家人或邻居从不同角度对清除机械、清除人员、现场指挥人员、车辆牌照等进行拍照录像,形成多角度、多层次的视听资料。第三,注意保护老人、儿童和自身安全,避免与现场人员发生直接冲突,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强拆当日的证据固定质量,往往直接影响后续确认违法和赔偿诉讼的走向。

(三)强拆之后:先调档案,再谈维权,避免“空口无凭”

强拆发生后,很多被征收人急于找政府理论,却忽略了一个关键动作:调取征收档案。拓夫律师团队建议,强拆后应立即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项目立项批复、勘测定界图、中标公告等全套征收文件。这些文件能够确认案涉土地是否已被纳入法定征收范围、征收启动时间、实施主体、补偿标准等核心事实,是后续确定适格被告、主张赔偿数额的基础。同时,全面梳理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包括征收文件、现场照片视频、沟通录音、报警记录等,形成证据清单。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贸然启动程序,往往事倍功半。

(四)诉讼策略:把举证压力推给被告,而不是自己扛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最大的不同在于,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拓夫律师团队建议,起诉状应重点围绕以下违法点展开:被告是否系适格主体;被告是否履行了法定征收补偿程序(是否签订协议、是否作出补偿决定、是否支付补偿款);被告是否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被告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代理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将举证压力转移至被告方,要求被告对清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违法。

(五)确认违法之后:赔偿不是“自动到账”,需要主动主张、精准计算

取得确认违法的生效判决后,很多被征收人以为赔偿会自动到位,实际上赔偿需要主动主张。拓夫律师团队建议,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并在申请中精准计算各项损失:地上物损失可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评估报告;树木青苗损失可按品种、数量、树龄分类计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实际发生或法定标准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符合条件时也可一并提出。如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或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主张越具体、依据越充分,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越大。

六、全文总结

本案清晰揭露了征收拆迁中一种典型的违法操作模式:行政机关在未与被征收人本人达成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清除,意图以“村委会行为”规避行政责任。再审法院明确认定,被征收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初步证明其与被诉强制清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鉴于当事人已重新提起诉讼且一审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已无提起再审的必要,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该裁定实质上为重新启动一审、进行实体审理扫清了障碍,是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成果。

即便土地已被强制清除,被征收人仍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取得确认违法判决是后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争取足额赔偿的核心依据。遭遇征收强拆,应当及时调取征收档案、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征拆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本案由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团队有23年丰富行政诉讼经验。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等纠纷,若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建议选择专业征拆律所。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长期在全国省份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