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是理解刑罚附随后果与封存制度的逻辑起点。这一术语节选自姜涛教授《构建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理根据》(载《法学论坛》2026年第5期)的理论阐释。姜涛教授是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下面,围绕“犯罪记录”这一核心术语展开。

第一,术语提取与阐释

资料原文:“犯罪记录包括逮捕记录、定罪记录、刑罚记录、刑罚执行记录、法庭文件与卷宗记录,部分案件还涉及DNA鉴定等。”(姜涛:《构建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理根据》,《法学论坛》2026年第5期)

犯罪记录,指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客观记载。姜涛教授将刑罚附随后果定性为“社会性惩罚的最典型表现形式,根源于犯罪记录制度,可以称之刑罚的‘延长线’”。这一判断揭示了犯罪记录的双重属性:既是中性的“客观记载”,又是附随后果得以自动触发的制度装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二,笔者的学习体会

具体表现为三个问题。

一是犯罪记录与罪名有无关系?

犯罪记录是对刑事司法活动全过程的记载,逮捕、定罪、刑罚、执行均在记录之列。记录的是“程序事实”,而非“罪名评价”。但附随后果的适用却往往以罪名为据。记录的“罪名中立”与附随后果的“罪名关联”之间,存在张力。

换句话说,记录不关联罪名,而附随后果则应当关联罪名。

二是犯罪记录与轻罪、重罪有无关系?

现行制度下,答案基本是否定的。姜涛教授指出,刑罚附随后果“形成于重罪框架下”,却“不加区别地适用于轻微犯罪”。

犯罪记录在制度功能上并不区分罪行轻重,它只是一个“有犯罪记录”的身份事实。轻罪与重罪的差别体现在刑罚上,却不体现在附随后果上——这正是“轻罪不轻”的制度根源。

三是犯罪记录的适用是否一律刚性?

现行制度的答案是“是”。附随后果以“犯罪记录”为触发条件,一旦触发便自动生效、终身伴随。姜涛教授所批评的“大部分没有期限限制”,正是这种刚性的表现。

而封存制度的意义,恰恰在于将“刚性触发”改为“有条件阻断”——在考验期届满、符合法定条件时,依法封存记录,使附随后果不再自动生效。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