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原告物业公司提交:①催缴物业费通知;②物业服务现场照片两组证据
(质证环节口头陈述,可打印提交法院,理性客观,不使用情绪化语言)
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原告出示的催费通知、物业服务照片两份证据,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围绕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发表意见:
一、对【催费通知】的质证
1. 真实性不予完全认可
我方没有收到该份书面催费通知。原告提交的照片、张贴记录仅能证明“曾经张贴过”,不能证明已经有效送达本人。张贴在单元楼道门口,不等于直接送达被告,不能推定我方已经知晓催费内容。原告应当提交邮寄签收记录、微信送达记录、本人确认签收凭证来证实有效送达。仅楼道张贴,无法完成送达事实的举证。
2. 合法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效力
即便存在催费行为,催费通知仅仅属于原告单方的意思告知。催费通知本身不能证明物业服务符合合同标准,也不能证明被告就负有全额缴费义务。
3. 关联性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起诉物业费之前应当进行催告。催告只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催告≠确认被告欠费金额、不等于认可收费合法。
即便认定完成催告,也仅仅满足程序条件,并不能免除原告举证证明:合同合法有效、自身已经按质按量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举证责任。
小结: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有过催收行为,不能证明欠费金额成立,不能证明服务达标,不能单独作为要求被告全额交纳物业费的依据。
二、对【物业服务现场照片】证据的质证
1. 真实性存疑
该组照片仅为某一个时间点、局部地点的抓拍快照。照片没有完整的拍摄时间、原始载体。不排除择机摆拍、事后补拍的可能性。单张局部照片,只能证明拍照瞬间局部状态,不能证明案涉整个小区、整个欠费周期内持续、合格提供物业服务。
2. 合法性无异议,但证明力薄弱
照片只能反映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安保某个片段。无法反映电梯维保、消防设施维护、公共收益管理、设施设备维修、隐患排查等全部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不能以几张局部照片,推定全部物业服务合格履约。
3. 关联性不认可,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原告以此组照片,意图证明全部物业服务符合约定标准,我方不予认可。
物业服务是持续性、全天候的长期义务,不是几张碎片化照片就可以证实完整履约。
我方提交的反证(视频、照片、投诉记录、向街道住建的函件等)恰恰可以证明:在案涉欠费时间段,小区存在设施损坏未修、保洁不到位、消防隐患、公共收益不公示等大量服务瑕疵。
综上,该组照片属于片段式局部证据,属于不完全举证,不足以证实原告完整、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全部义务,不能据此要求被告全额承担物业费。
总体总结意见
1. 催费通知充其量仅可以说明原告做过催收行为,不能证明实体上被告应当全额交费;
2. 服务照片仅系局部瞬时素材,不能证明整个服务周期全面履约;
3. 原告作为主张物业费的一方,仍应当继续举证:前期物业合同订立合法有效、完整承接查验、全周期按约履行全部物业服务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质证完毕。
免责提示:本文为模拟庭审质证文稿,仅供当事人庭审发言参考,不属于律师法律文书,案件结果以法庭结合全部证据综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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