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法律解析

2026年9月30日晚间,良品铺子(603719.SH)发布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这场备受资本市场关注、被市场称作股权“一女二嫁”的股权转让纠纷案,迎来一审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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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定:宁波汉意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签署的《协议书》,自2025年12月15日解除;判令宁波汉意向广州轻工支付违约金500万元;驳回广州轻工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明确,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本次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合计509.88万元,由广州轻工负担11.62万元,宁波汉意负担498.26万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宁波汉意承担。核算可知,宁波汉意除500万元违约金外,还需承担498.26万元案件受理费以及5000元保全费,合计支出约998.76万元,接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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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截至公告发布之日,本案完整判决文书影印件尚未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市场公开信息来源主要为良品铺子上市公司公告,只作为文章配图素材。

一、案件事实复盘:资本并购中的股权“一女二嫁”

2025年5月22日,良品铺子控股股东宁波汉意,为化解自身债务压力,与广州轻工签署《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广州轻工开展尽职调查,拟受让宁波汉意所持良品铺子上市公司股权;协议同时设置排他磋商、优先购买权以及违约罚则等核心条款。

协议签署后,宁波汉意并未在约定排他期内推进与广州轻工的股权交割事宜。2025年7月,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另行与武汉国资背景主体长江国贸展开谈判,计划出让良品铺子合计约30%股权。同一标的股权在排他磋商期内对接两家收购方,这一行为被市场形象称为股权“一女二嫁”。

交易谈判破裂后,广州轻工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宁波汉意持有的良品铺子大量股份。诉讼过程中,广州轻工调整诉讼请求,放弃强制过户股权的主张,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协议解除、判令对方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2026年9月30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纠纷属于控股股东之间的合同争议,良品铺子仅作为案件第三人,付款义务不由上市公司承担,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暂未造成重大影响。受股权冻结等因素制约,宁波汉意后续与长江国贸的控股权交易,已于2025年10月终止。

二、法律要点解析:框架协议≠一纸空文,违约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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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并购实务中,很多商事主体存在一个普遍误区:仅签署框架协议、意向书,没有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即便另行寻找其他交易对手,也不构成违约。本案一审判决,对该误区作出清晰的法律回应。

1、案涉《协议书》具备法律约束力,不属于磋商性备忘录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判断一份协议是否成立有效合同,核心看双方是否就主要权利义务达成合意。本案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约定了尽职调查安排、排他磋商义务、优先购买权、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并非仅表达合作意向、无约束力的备忘录。协议一经签署,对签约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宁波汉意承诺在约定期限内保障广州轻工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另行处置标的股权,后续另行与第三方推进控股权交易,已经违反合同约定,触发违约金条款。

2、法院仅支持违约金,未支持强制过户的法理逻辑

广州轻工起诉时,最初诉求包含要求办理股权过户或巨额损失赔偿,但该部分诉求被法院驳回。裁判核心逻辑在于:案涉协议属于股权交易前置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后续仍需另行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合同,同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还需要履行内部决策、信息披露、交易所报备等法定程序。仅凭这份框架协议,尚不满足强制办理上市公司股权变更过户的履行条件。

简言之:合同有效、违约事实成立,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但尚不具备直接强制过户股权的基础。

3、大额商事案件,诉讼成本是容易被忽略的违约代价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标的金额阶梯收取,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双方分担比例。本案标的金额巨大,由此产生509.88万元高额受理费。广州轻工大部分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仅违约金诉请得到支持,法院据此划分诉讼费承担比例,由宁波汉意承担绝大部分受理费。

很多企业在评估股权交易违约风险时,往往只关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忽视大额商事案件中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衍生成本。一旦涉诉,即便保住股权,这笔巨额诉讼开支也会成为违约带来的沉重负担。

三、股权“一女二嫁”多重商事法律风险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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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风险,违约金叠加商业商誉损失

只要协议约定排他期、优先购买权、违约责任,在约定期限内另行出让标的股权,即可能构成违约。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会损害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商业信誉,对后续股权融资、资产交易、合作洽谈形成长期负面影响。

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合规风险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转让股份,受《证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严格约束,涉及减持限制、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在多个收购方之间反复磋商、变更交易对手,信息披露稍有疏漏,就可能引发监管问询,甚至产生信息披露违规的行政责任。

财产保全带来流动性冻结风险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案涉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被冻结期间无法转让、质押融资,直接限制股东盘活资产的能力。即便后续案件上诉改判,漫长保全周期造成的流动性损失,往往难以完全弥补。

四、股权转让实务启示,给并购交易主体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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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严格区分意向备忘录与具备约束力的框架协议。企业在并购前期谈判中,如果不想承担排他义务与违约责任,务必在文件中明确标注:“本文件仅为合作意向,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权利义务以正式股权转让合同为准。”一旦协议写入排他磋商、优先购买权、违约条款,就必须严格履约。

第二,理性看待排他期条款。排他期、优先购买权是并购谈判中的双刃剑。一旦约定排他期,在期限内不得另行向第三方洽谈、转让标的股权。商事主体不能抱有“一女二嫁、博取更高报价”的侥幸心理,该操作极易触发合同违约。

第三,风险评估必须纳入全套诉讼成本。开展大额股权交易风险测算时,不能只估算交易对价与违约金,还需要预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潜在诉讼支出。一旦发生合同争议,诉讼本身就是一笔不菲的成本。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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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控股股东这场股权“一女二嫁”纠纷,是国内上市公司控制权并购领域极具参考价值的商事法治样本。2026年9月30日一审判决落地,宁波汉意虽然保住了上市公司股权,但需要承担近千万元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本案直观印证,商事交易的根基是契约精神。资本博弈追逐更高对价无可厚非,但不能无视合同约定。任何试图利用排他协议多头洽谈、随意违约的操作,最终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与经济代价。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法院一审判决相关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公告以及《民法典》《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法律分析。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最终结果以二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不能作为商事交易、诉讼活动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