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离婚时协议写得清清楚楚——100%归她。她以为这就稳了。直到银行的人上门,她才发现,那张纸挡不住任何东西。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这起案子,把很多人心里那个"离婚协议一签就万事大吉"的念头,敲碎了。
一笔贷款,埋了两年
徐丽和李洋原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两人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李洋名下。后来李洋用这套房做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
贷款发生在2016年。李洋从2018年1月起开始逾期。也正是在这个时候,徐丽知道了这笔债务的存在。
一个月后,也就是2018年2月,两人签了离婚协议。
协议里怎么分的?夫妻仅有的共同财产——那套房子和车子,全部归徐丽。而共同债务一栏,写的是"无"。
房子始终没有办理过户。
银行追债,房子被查封
李洋没按期还款,银行把官司打到了法院,并申请查封这套房屋。
徐丽不认。她认为自己对房屋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查封、确认房屋归她所有。
银行的答辩很直接:房屋登记在李洋名下,离婚协议签在债务产生之后,财产分割明显失衡。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焦点是徐丽对这套房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院给出的判断标准,不是简单看协议怎么写的,而是要综合几件事:
- 协议签订时间和债务形成时间,谁先谁后
- 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合理
- 房屋没能过户的原因是否合理
查下来的结果是:贷款2016年发生,李洋2018年1月开始逾期,徐丽恰在此时获悉债务,随后两人签协议,把仅有的共同财产全部划给徐丽,债务却写成"无"。
法院认定,协议签订于债务形成之后,财产分割显失均衡。判决驳回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明确,将来处置房屋时,应为徐丽保留必要份额。
徐丽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离婚协议,管得住两个人,管不住外面的人
很多人对离婚协议有个误解,觉得只要双方签字认可,白纸黑字,就是铁板钉钉。
但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一揽子安排,是内部合意。它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可效力边界也就止于这两个人之间,不能当然对抗外部的债权人。
更关键的一点是:房子没完成过户,约定取得房屋的一方,手里拿到的只是"请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而不是物权本身。
按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名义人仍然是权利外观上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对外部世界来说,谁就是房主。
法院审查这类案子,盯的是三件事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核心就一个问题:你主张的权益,够不够格"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拿离婚协议说房子归我、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通常会重点看三个方面。
第一,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是不是早于债务形成时间。如果是在债务形成之后才协议离婚,往往存在规避执行的嫌疑。
第二,财产分割结果是否公平合理。如果一方没有任何过错却"净身出户",另一方几乎独占全部共同财产,通常会被认为分割结果显失公平。
第三,没能完成变更登记的原因是否合理。
回到这个案子:协议签在李洋负债并逾期之后,徐丽明知李洋负债,仍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自己。综合这几方面,法院难以认定这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具有对抗善意债权人的正当性。
一纸协议,写的是两个人的约定。但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债务什么时候发生、过户有没有办——这些才是外面的人看得到的东西。
离婚时把财产全划到自己名下,不等于就真的安全了。尤其是当对方身上还背着债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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