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导读:近日,根据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开信息显示,安徽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开展环境监测服务被行政处罚(皖合环罚〔2026〕21号),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该机构被处以3.8万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41850元。详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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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84*****

法定代表人:徐*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8日、6月24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截至2026年5月28日,你公司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2026年2月至2026年4月期间,你公司为安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和某单位开展环境监测服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任命书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社保缴纳记录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徐*、副总经理高*、质量部部长王**的身份,以及高*、王**受委托处理生态环境有关事宜的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书1份,社保缴纳记录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安徽**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其法定代表人薛**、业务员吴*的身份,以及吴*受委托处理生态环境有关事宜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其法定代表人张**、安全总监金**的身份,以及金**受委托处理生态环境有关事宜的情况;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厂界噪声、水质化学需氧量等环境检测项目检测资质的情况;

5.信用平台网页截图1份,证明安徽**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是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情况;

6.2026年5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高*、王**)2份,全国生态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页面截图复印件2份,证明截至2026年5月28日,你公司未在全国生态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备案的情况;

7.2026年5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吴*、高*、王**)3份,2026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金**)1份,检测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2026年5月28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2026年6月2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检测报告(编号GKHJ26030013****)与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安徽**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6年3月与安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环境监测委托合同,你公司2026年4月1日为安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噪声检测报告的情况;

8.2026年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吴*)1份,情况说明1份,2026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金**)1份,证明安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暂未向你公司或安徽**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支付2026年检测技术服务费的情况;

9.2026年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吴*、高*、王**)3份,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合同用章审批界面截图复印件1份,国科合同章登记表复印件1份,数据汇总表复印件1份,监测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2026年6月2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函复印件1份,某单位情况说明及附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与某单位续签监测服务合同并自2026年2月3日起为其提供环境监测服务的情况;

10.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某单位已向你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4.185万元的情况;

11.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合环包罚〔2024〕68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含本次)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罚告〔2026〕19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二)未按照规定备案;”,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捌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肆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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