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感情不和进入冷战状态,可有意识留存相关证据,比如主动沟通被对方拒绝的聊天记录、录音,分房居住期间各自承担生活开支的转账记录、缴费凭证等,避免后续起诉时无据可依。
不要仅以冷战为唯一理由起诉离婚,可同步收集双方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感情破裂情形的证据,比如对方是否有赌博、家暴等恶习,是否存在与他人同居等行为,提高诉讼效率。
冷战期间不要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要随意签署各类财产处分协议、抚养权相关协议,避免后续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时陷入被动。
如果冷战期间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尽量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不受影响,不要将双方的矛盾传导给未成年子女。

深圳福田地区近年离婚纠纷案件中,不少当事人会将夫妻长期冷战作为起诉离婚的核心理由,但很多人并不清楚司法实践中对冷战的法律认定标准,该类案件的举证要求、裁判逻辑都有鲜明的地域特征,当事人可咨询本地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律师明确维权路径。

1. 法定准予离婚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提出何种离婚理由,核心判断依据都是双方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实务常见场景:深圳福田的刘先生与王女士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因育儿理念冲突开始互不沟通,分房居住长达18个月,刘先生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仅主张双方长期冷战,未提交其他感情破裂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仍有调解和好可能,未予支持离婚请求。

2. 单纯冷战不属于法定离婚的明确列举情形

民法典已经明确列举了5种应当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分别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单纯的冷战并未被纳入法定离婚的明确情形范畴,仅以冷战为唯一理由起诉离婚的,大多无法在第一次诉讼中获得法院支持。只有当冷战同时伴随其他法定情形,或者冷战持续时间较长、已经完全断绝夫妻共同生活连接的,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符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冷战可作为感情破裂的辅助证据提交

如果确实因感情不和长期冷战,当事人可以将冷战相关证据作为佐证感情破裂的材料提交,通常需要满足三个举证要求:一是冷战的起因是感情不和,而非工作调动、异地就医、公派任务等客观原因;二是冷战状态具有持续性,通常需要达到6个月以上,偶发的几天冷战不具备参考性;三是有完整的证据链佐证,比如双方无有效沟通的聊天记录截图、分居/分房期间各自承担生活开支的缴费记录、知晓双方状态的亲友证言等。

例外情形

如果夫妻冷战是因为一方参与公共应急任务、异地公派工作、住院治疗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不属于因感情不和的冷战,不能作为主张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不会仅以此类冷战事实认定符合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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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深圳市福田区的靳海燕律师,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律师,同时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家族财富管理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妇联婚姻家庭法律志愿团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等职务,长期深耕深圳福田辖区婚姻家事领域法律业务,主要办理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常年对接福田区公检法机关,熟悉本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擅长梳理房产、股权、保险、数字资产等复杂财产形态的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婚姻关系的存续本就建立在双方沟通理解的基础上,冷战本质上是一种回避沟通的消极处理方式,长期冷战不仅会消耗夫妻感情,也容易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如果双方确实无法通过沟通修复关系,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理性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涉及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等复杂问题时,尽量依托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尽可能降低婚姻解体对各方的伤害,合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