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很多上了年纪的人多少都有印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轰动全国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案件当年曝光之后,举国关注。主犯赖昌星预感败露,迅速出逃境外,在海外足足躲藏了12年,用尽当地法律程序百般拖延,一心想要躲过国内法律的制裁。二十多年过去,网上时不时冒出各类小道传闻,有人说他已经出狱,有人说已经保外就医,各种说法真假难辨。
不少读者一直很关心,赖昌星最后的结局是什么,现在到底是什么状态。今天全部依据公开司法档案、官方通报,把人物经历、案件始末、海外逃亡、回国受审以及当下现状完整梳理出来。不去渲染猎奇八卦,不编造小道故事,透过这桩陈年大案看懂法治现实,读懂追逃追赃背后的意义,明白一个最朴素的道理:违法所得再丰厚,逃跑距离再远,都躲不开法律的制裁。
赖昌星1958年生于福建晋江一户普通农家,少年时代家庭条件一般,没有接受过很高的学历教育,很早就踏入社会谋生,做过小买卖,跑过各地做生意,摸爬滚打练就一身人情世故的本事。上世纪90年代,他辗转到香港发展,之后以港商的身份回到厦门,注册成立远华集团。
表面上看,远华集团是一家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涉足贸易、地产等多个行业,对外形象光鲜。而背地里,这家公司的核心业务,却是大规模走私。
做走私生意,小规模偷运尚可蒙混过关,如果想要做到几百亿的体量,单纯依靠船队、货物闯关根本行不通。赖昌星看得很明白,想要绕开海关监管,必须打通关键岗位,编织一张利益保护伞。他拿出巨额资金,对海关、口岸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拉拢贿赂。
1995到1999年短短四年时间,远华犯罪集团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成品油、香烟、进口汽车、植物油、化工原料、电子产品等各类商品。根据法院最终核实认定,走私货物价值合计530亿元,偷逃国家税款高达300亿元。放在上世纪九十年代,300亿是一笔难以想象的巨款。这些本该上缴国库的税收大量流失,既损害国家财政收益,也冲击国内正常市场,挤压合法经营企业的生存空间。
整个厦门海关系统就有160多名人员卷入案件,不少岗位被利益腐蚀,权钱交易形成闭环。大家熟知的红楼,就是赖昌星专门修建,用来拉拢接待相关人员的场所,沦为利益输送的据点。靠着这套灰色运作模式,大批走私货物不用正规报关,源源不断流入国内市场,犯罪集团短时间内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
纸终究包不住火。1999年,一封举报信递交到中纪委与海关总署,中央迅速成立“4·20”专案组,全面彻查这起特大走私案件。随着调查逐步推进,一层层撕开伪装,整个犯罪团伙的全貌暴露出来,大批涉案人员相继被控制调查。察觉到大势已去,1999年8月,赖昌星带着家人经由香港逃往加拿大,开启长达12年的海外潜逃。
二、境外12年拉锯,钻移民法律漏洞,妄图永久逃避审判
落脚加拿大之后,赖昌星并没有低调隐世,而是第一时间申请难民身份。他的核心诉求很直白:以回国会被判处死刑作为理由,拒绝被遣返回中国。加拿大本土已经废除死刑,他想利用当地难民、移民相关法律,死死拖住遣返流程,就此在海外安稳度日。
接下来的12年,就是一场漫长的跨国司法博弈。赖昌星一方不断提起申诉、上诉,申请暂缓遣返,反复利用当地多级法院的审理流程拉长时间。听证会一轮接一轮,官司打了一遍又一遍。那段时间,不少普通群众心里产生疑惑,难道重大经济犯罪只要逃到国外,就真的可以逍遥法外?
但我国的追逃工作自始至终没有松懈。相关部门持续和加拿大执法、司法机构沟通对接,完整移交全部证据材料,反复阐明案件事实,明确我方司法立场。国内法律制度也发生重要调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死刑。赖昌星赖以阻挡遣返的最重要借口,就此失去支撑。
2011年7月,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暂缓遣返的申请。当地时间7月22日,加拿大边境管理部门对赖昌星执行递解出境。7月23日下午,飞机降落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双方完成人员交接,国内公安人员当场向赖昌星宣读逮捕令。潜逃境外12年的特大案件主犯,终于被带回国内接受法律审判。
这次遣返,在我国跨国追逃历史上具备标志性意义。它实实在在证明,跨境追逃不是口号。即便嫌疑人逃往海外,想尽办法利用他国法律拖延时间,国家也会坚持开展国际执法协作,尽全力把重大案件嫌疑人带回国内接受审判。
三、依法开庭审理,终审无期徒刑,判决生效投入服刑
赖昌星被逮捕之后,侦查、审查起诉各个环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2012年2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两项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1991年至1999年间,赖昌星本人或是指使手下人员,先后向64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输送的钱款、房产、车辆等财物折合人民币3912.89万元。作为整个走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需要对集团全部的走私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2012年4月,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当中,控辩双方逐一出示证据,法庭充分保障赖昌星依法享有辩护等各项诉讼权利。2012年5月18日,厦门中院公开宣判: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两千万元;两罪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拥有十天法定上诉期限,赖昌星没有提出上诉。2012年5月29日判决正式生效,赖昌星送入监狱服刑。
很多普通人对无期徒刑存在认知误区,以为无期徒刑就是一辈子关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确实有悔改表现,或是有立功行为,满足法定条件,可以依法启动减刑程序。但是减刑有着十分严格的审核标准,不是到时间就自动减刑。还要结合罪犯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综合评判。
赖昌星属于特大经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判决明确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持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据公开可查询的司法公示信息,至今没有发布赖昌星减刑的官方裁定,因此他仍在监狱之内服刑。网络流传的“已经出狱”“提前释放”全部都是不实谣言。
四、案件带来深远改变,不止惩办一个主犯那么简单
远华大案的查办,远远不止打掉一个走私团伙这么简单,它直接推动国内反走私、反腐败、口岸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完善。整个案件一共审查600多名涉案人员,300多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分涉案人员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多名身居要职的官员落马。
案件结束之后,海关系统开展大规模内部整顿,补齐监管短板,优化通关查验流程,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防公职人员和不法商人内外勾结从事走私犯罪。当年的红楼,后续改造成为公职人员警示教育基地,用真实案例敲响警钟,提醒公职人员抵御金钱诱惑,守住权力底线。
放到今天再回头看这桩旧案,现实警示作用依旧很强。现实里总有一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做生意赚了大钱,一旦出事,逃往国外就可以万事大吉。赖昌星12年海外逃亡的经历,就很好打破这种幻想。
这么多年,我国持续开展天网行动,追逃追赃同步推进,一大批在外潜逃多年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嫌疑人,通过遣返、劝返等方式回到国内接受惩处。国家之间司法协作不断加深,想要依靠出逃境外逃避法律代价,这条路已经越来越走不通。
同时这桩案子也给经商者敲响警钟。做生意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所有财富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依靠走私、行贿、钻监管漏洞获取利益,短期能够快速暴富,本质上却是空中楼阁。无论企业规模做得多大,人脉多么广,一旦触碰法律红线,非法所得全部追缴,个人还要付出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
这里也厘清一个很多读者好奇的疑问:同样是远华大案涉案人员,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为何赖昌星是无期徒刑。核心在于法律修订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其他涉案人员审判发生在2000年前后,当时旧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罪最高量刑包含死刑。等到赖昌星接受审判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落地,该罪名死刑被取消。法院按照审判时现行法律作出判决,量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五、辨别网络谣言,以官方司法信息作为判断依据
二十多年过去,远华大案经常被网友提起,各类真假消息混杂在网络上,这里结合公开信息统一澄清几点:
第一,赖昌星一审获无期徒刑,不上诉,判决生效之后入监服刑。无期徒刑想要减刑,需要监狱报请,法院作出正式裁定并且依法公示。目前没有任何官方公示显示其获得减刑,现状为仍在监狱服刑。
第二,没有权威司法机关发布过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网上流传出狱、保外的说法,均属于自媒体编造的不实传闻。
第三,判决确定的追缴违法所得不会因为服刑而消失,相关财产追缴工作依法持续推进。
大家看待这类重大历史案件,要以法院文书、官方发布为准,不要随意转发没有来源的小道消息,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扩散。
六、留给大众的现实启示:正义不会被时间和距离阻挡
距离远华大案案发已经过去二十多年,当年参与走私、充当保护伞的涉案人员,绝大多数都已经接受法律的惩处。赖昌星躲在加拿大12年,想尽一切办法拖延,最终依旧被遣返回国接受审判。
这件事最核心的启示,就是法网恢恢,不存在例外。逃跑只能够短暂推迟审判,抹不掉已经犯下的罪行。国家推进跨国追逃,一方面是把犯罪嫌疑人带回接受惩处,另一方面也要尽力追回被非法侵占的国家财产,维护法律的尊严。
对公职群体而言,这是长久的警示教育。权力一旦被金钱腐蚀,和不法商人结成利益共同体,结局只会是身败名裂。对普通创业者和经营者,同样值得深思:财富要有来路,赚钱要有底线,踩法律红线换来的风光,终究只是昙花一现。
法律不会因为时间流逝放过犯罪,也不会因为嫌疑人远走海外就此作罢。无论时隔多久,只要触犯法律,就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话题讨论:回看当年远华大案的查处,结合如今常态化的跨境追逃,你有什么样的看法?针对重大经济犯罪,在服刑管控和赃款追缴方面,你觉得哪些方面还需要持续加强?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关注账号,持续阅读真实法治案例科普。
免责声明:本文全部内容整理自公开司法资料,仅作普法科普,不构成法律建议。案件详情以法院官方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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