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安全管理的从业者都清楚,安全帽是保护现场人员的防护装备,但这顶帽子同时也承载着沉甸甸的法律责任。近些年,各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司法判决书中,专职安全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持续增多。很多安全员入职时只知道要做台账、查隐患,却不清楚哪些履职行为缺失,一旦发生事故,就会被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结合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各地事故刑事判决案例,梳理安全员被追责判刑的十大核心原因,厘清履职红线。
第一,隐患排查流于形式,重大隐患应当发现却未发现。安全员核心法定职责就是开展现场隐患排查。如果现场长期存在边坡失稳、设备防护缺失、有限空间未落实隔离等重大隐患,安全员长期巡检视而不见,台账虚假填写,事故发生后,会被认定没有履行隐患排查义务,属于重大履职过失。
第二,发现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不督促整改。现场巡查已经发现重大风险,出于怕影响工期、怕得罪管理层,选择隐瞒,不向项目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书面上报,不下发整改通知。隐患持续存在最终引发事故,是司法实践中安全员被判刑最常见情形之一。法条明确,安全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必须上报负责人。
第三,危险作业未落实审批与现场监护。有限空间、动火、高处、吊装等高危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落实现场监护。安全员未审核作业条件、未核查防护措施,允许无票作业,或者监护不到位,作业过程发生伤亡事故,安全员通常会被认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多地建筑、化工事故判决中,无票作业,安全员追责比例很高。
第四,安全培训弄虚作假,未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场、转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安全员编造培训记录、代签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和岗位风险不匹配,工人不掌握岗位风险和应急处置方法,违章操作引发事故。事故调查组会认定安全教育缺失和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电工、焊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岗位,安全员不核查特种作业操作证,允许没有持证人员开展特种作业,一旦发生触电、火灾、起重伤害事故。安全员没有履行人员资质审查职责,会被追究刑责。要区分技能等级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第六,不制止现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强令工人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安全员明知危险,没有当场制止,也没有书面上报企业负责人,放任冒险作业持续进行。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因未履行制止违章的法定义务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安全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缺位。安全员未监督落实安全防护设施搭设、维护,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罩等防护用品不发放、不督促佩戴。作业人员缺少防护发生伤亡,安全员对安全条件缺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事故,阻挠救援。事故发生之后,负有上报职责的安全员参与隐瞒伤亡人数、篡改现场记录,拖延上报时间,贻误救援,该行为单独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原有罪名基础上加重处罚。
第九,伪造、篡改安全台账、隐患记录,销毁证据。为应付检查,安全员伪造隐患整改记录、班前教育记录、作业票证;事故发生后,删除照片、销毁纸质资料,掩盖履职不到位事实。这类行为在司法审判中属于从重情节。
第十,隐患上报后,企业拒不整改,安全员没有向属地监管部门外部报备。很多安全员只是口头向项目领导反映隐患,管理层为赶工期拒不整改,安全员没有留存书面证据,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上报风险。事故发生,无法举证已经完整履行上报义务,会被认定履职不到位。
这里要厘清一个关键法律原则:不是只要项目出事,安全员就一定会判刑。刑事追责坚持过错 + 因果关系原则。《刑法》、两高法释〔2015〕22 号司法解释明确,只有安全员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且该行为和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达到法定事故后果标准(死亡 1 人以上、重伤 3 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以上),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安全员完整做到现场巡查、书面提交隐患整改通知单、留存签收凭证,管理层拒不整改,安全员又向监管部门进行外部举报,全套证据完整留存,已经尽到法定履职义务,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履职留痕,不是形式主义做台账,而是一线安全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
现在很多企业存在一个误区,把所有安全责任全部压在专职安全员身上。但从法律层面,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掌握资金、停工、生产调度的决策权。安全员只有检查、劝阻、上报权,没有停工决策权。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也会区分决策责任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会简单一刀切追责。
安全帽保护的是身体安全,完整的履职留痕保护的是法律安全。对每一位一线安全员来说,清晰看懂这十条刑事红线,守住法定职责边界,既要做好现场安全管控保护工友,也要规范留存履职证据,守住自身法律底线。安全管理,既要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也要守住自身的法律风险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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