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自然资源部答复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争议焦点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则,强调房地一体原则。它有助于保障城镇户籍子女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类案裁判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规则及房地一体原则的适用。
首先,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绑定,具有身份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其身份属性,原则上不能被单独继承。
其次,关于房地一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农村房屋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的,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同时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
再次,关于城镇户籍子女的继承。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该规定为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提供了明确依据。
最后,本案裁判体现了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强调在保障无过错方利益的前提下,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包容审慎的原则处置。同时,本案也提示,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家庭成员,宜通过协商或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诉讼程序激化矛盾。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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