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已婚男人追一个年轻女孩,两年转了十万块,买了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但两个人从头到尾没同居,也没发生过性关系。
分手后男方和老婆联手把女孩告了,法院判女孩还六万块加全部金饰。
这事乍一听像段子,但判决书是真真切切的。
大部分人对婚外情赠与的理解,默认的逻辑是“拿钱换性”或者“拿钱养关系”。钱花出去了,关系也发生了,事后翻脸要回来,法院一般判返还,因为那笔赠与的“目的”本身就不正当。但这个案子不一样。
王某一直提出开房,罗某一直拒绝,到分手都没越过那条线。用最直白的话说,王某花了十万块,连手都没怎么牵到。
法院照样判了返还。
这个判决的厉害之处在于,它把“性对价”从裁判逻辑里彻底拿掉了。过去很多类似案件的论证路径是:因为赠与的目的是维持不正当性关系,所以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无效。但罗某和王某之间并没有性关系。
如果按照“没有性关系就没有不正当目的”的逻辑,罗某完全可以辩解:我跟他只是普通朋友,他追我,我没答应,钱是他自愿给的,凭什么还?
法院没有接受这个辩解。
判决书里认定的核心事实只有两条:第一,罗某在交往期间知道王某已婚生子;第二,赠与金额中有大额转账和金饰,明显超出普通朋友之间正常往来的范畴。就这两条,已经足够让法院认定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换句话说,公序良俗这条线,不靠性关系来划。
一个已婚的人瞒着配偶,把钱和贵重物品持续转移给一个婚外异性,这个行为本身就构成对婚姻共同财产制度的破坏,跟有没有上床没有关系。
这一点和2025年2月施行的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的逻辑是一致的。
那条司法解释的表述是“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注意“等目的”三个字,它没有把违反忠实义务限定在性关系上。
一个已婚男人对婚外异性展开长达两年的追求,持续转账,买金饰,这本身就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不管最后有没有发生关系。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
法院判决的返还金额是六万,不是王某转出的全部十万零九百二十五元。
差额的四万多去了哪里?判决书里没有展开,但从案情看,转账里有七千多是520、999、1314这类特殊含义的小额款项,还有代付的购物款不到两千。这部分大概率被法院认定为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不需要返还。被判决返还的六万,主要是千元以上的大额转账和全部金饰。
这个切分方式其实挺说明问题的。法院在区分“表达情感的小额赠与”和“实质性的财产转移”。发个520红包,那是恋爱中的日常表达,法律不介入。
但一次性转几千上万,买一万多的金手镯,那就不是“表达情感”了,那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做实质性的资源输出。
前者的目的是维系感情,后者的目的是维系关系,区别在于金额和财产属性。
罗某在庭审中说自己直到2024年4月才知道王某有家庭。
法院没有采信这个说法,依据是聊天记录。
从2022年开始交往,两年时间,罗某在会所工作,王某反复提出开房被她拒绝,这种拉扯持续了两年。法院从聊天记录里认定罗某“已知其系已婚生子的身份”。这个认定很关键,因为如果罗某确实不知情,她的法律地位会完全不同。
这个案子真正值得琢磨的地方,不在于“出轨的男人有多渣”或者“年轻女孩有多冤”。
它呈现的是一个正在收紧的司法信号:婚外赠与的返还门槛在降低。以前可能需要证明“存在不正当性关系”才能认定赠与无效,现在只需要证明“已婚身份加持续的大额财产转移”。性关系从必要条件变成了非必要条件。
这个变化对身处婚外关系中的双方都是一个提醒。
对赠与方来说,钱花出去就要不回来这个假设不成立了。对受赠方来说,“我们没发生什么”也不再是安全的挡箭牌。只要对方是已婚的,你收了超出正常往来范围的财物,配偶随时可以起诉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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