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初,申请执行人只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请求执行。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就需要尝试其他途径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其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就是一条重要的实现债权路径。本期,我们梳理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和注意事项,以期帮助读者解决具体实务问题。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并入企业,未注销事业单位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整建制并入国企是常见国资改革模式。实务中普遍存在:已发文改制划转、但事业单位未核销编制、未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

核心争议:改制接收企业能否直接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司法裁判统一明确:仅改制文件、划转批复不足以变更主体,原事业单位未完成注销登记、法人主体未依法终止的,改制企业无权变更为新申请执行人,法院依法驳回。

裁判要旨

1. 执行主体变更的法定前置条件:原申请执行人法人主体依法终止,仅改制、合并、划转批复文件,不产生法人终止的法律效果;

2.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整建制并入企业,但未核销事业编制、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法人主体资格持续存续,并未依法终止;

3. 改制接收企业依据改制文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不符合法定变更要件,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1. 案件执行基础:某事业单位作为申请执行人,对某企业立案强制执行,案件长期处于执行存续状态,尚未结案。

2. 改制政策落地:当地政府发布事业单位改革通知,明确将案涉事业单位与其他机构合并,整体转企建制,全部并入某国有投资公司。

3. 变更申请行为:改制接收的国有投资公司,依据政府改制文件,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4. 一审审查结果:执行法院审查后,以原事业单位主体未终止为由,驳回变更申请。

5. 复议终审结果:复议阶段,申请人仍未提交原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编制核销的证据,高院最终驳回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

案件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执复59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依据执行变更追加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合并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核心要件,是原法人或组织因合并依法终止。法人终止的法定标准为完成清算、注销登记,仅依据政府改制、合并文件,不能直接认定法人主体资格消灭。

同时,事业单位转制改革明确要求,转制单位必须完成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手续,方可完成主体更替。本案中,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原事业单位已办理注销登记,无法证实原主体法定终止,故其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予支持。

1.只有文件、没有注销→ 原主体存续,不予变更;

2.改制完成+注销登记+编制核销→ 原主体法定终止,准予变更;

3. 事业单位转企执行变更,注销登记是核心前置要件,不可用政府文件替代。

实务要点总结

1. 严格区分“形式改制”与“法定主体终止”

政府发文合并、划转、转企,属于内部体制调整,仅为形式变更;注销登记+编制核销才是事业单位法人终止的唯一法定标准,缺一不可。

2. 执行变更的硬性法定要件

适用第五条合并变更规则,必须同时满足:原主体因合并解散、完成注销登记、法人依法终止,三者齐备,改制/合并后的新主体方可申请变更执行人。

3. 吊销≠注销、改制≠终止

企业、事业单位被吊销资质、停止经营、发文改制,均不产生法人终止效力,主体依然存续,无法启动执行主体变更程序。

4. 改制执行变更必备证据链

政府改制批复、合并划转文件 + 事业编制核销证明 +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通知书 + 国资产权划转文件,四证齐全方可顺利变更主体。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类案裁判观点:企业、事业单位经批准合并重组,仅完成内部整合、更名、改制,未办理工商或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原法人主体资格存续。新设立、接收合并的主体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因不满足“原主体依法终止”的法定条件,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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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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